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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新买两个月被撞 法院判车辆贬值损失要赔!

据新媒体法律故事会报道,由于工作需要,2017年7月19日,高强购买了一辆新的奥迪汽车。2017年10月5日,高强驾车外出,将车停在路边。令高强没想到的是,刚过了一会,便听到砰地一声,高强一看,原来是一辆货车撞上了自己的汽车。

高强急忙来到自己的汽车旁边查看,发现受损严重,针对事故受损,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垫付,但高强认为自己购买新车仅两个多月便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导致车辆贬值,货车司机卢重应该对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车辆维修期间自己只能租车用于正常生活,卢重也应对租车费进行赔偿。

2018年8月13日,高强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高强的奥迪汽车在2017年10月5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5000元。鉴定费4000元。

高强与卢重针对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高强将卢重告上法庭,提出:1.判决卢重赔偿高强车辆贬值损失25000元、评估费4000元、租车费21600元、拖车费500元、误工费2100元,共计53200元;2.诉讼费由卢重承担。

法院审理过程中,卢重辩称道:自己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过高。修车距离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高强主张的租车费过高,卢重认为高强没有必要租这么好的车,并且高强是否租车也无法核实。拖车费没有票据,卢重不认可,误工费与租车费相互矛盾,卢重不认可误工费。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是全责,那么车辆修理费肯定是对方承担。但是,车辆受损为此造成的贬值损失,以及误工费、因为暂时没有车使用的租车费等,是否对方都要赔偿呢?我们先一一分析,首先车辆受损的贬值损失该不该赔?什么是车辆受损贬值?是否贬值如何认定?

杨会明律师:车辆贬值损失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一般的法律理论上来看,车辆贬值损失是具有可行性的。因为,《民法总则》里有一个赔偿原则叫填平原则,即损失有多少就应该赔多少。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并没有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法定的赔偿范围。

因此,到目前为止,法律上没有关于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明确依据。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为什么没有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该规定做了一个答复。这个答复给出的理由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目前,相关鉴定市场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或者存在鉴定标准难以统一的困境。因此,最高法没有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这一规定中。

从实务的角度看,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很多人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主要参考依据是它的修理费。但是,这也不一定!

假设损坏的部位是轮子,车轮子如果换一个新的,虽然有一定的修理费产生。但是,它其实并不产生相应的贬值损失的问题。

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假设一辆车又发生了底盘损害,在维修的过程中,底盘没有换只是进行了修理,修理费大概2万或者3万。在通常情况下,这辆车一定发生了贬值损失。

目前,很多人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主要参考维修费为依据。但是,车辆的受损部位以及修理方式会决定着这辆车到底有没有贬值损失或者贬值损失到底有多大。而这个事其实是很难掌握的!

即便司法鉴定机构来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也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要统一规定贬值损失的赔偿条件还不够成熟,还是需要一段时间随着大量的车主诉讼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当案例审判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大家的理解就会相对更统一。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规定,但是并没有一刀切死,即绝对不赔。它又留了一个口子,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要从严掌握。我理解从严掌握实际上就是赋予审判法官一个比较大自由裁量权。

对于车辆受损的一方或者案件的原告如何能够得到相应的贬值损失,其主观能动性在案件当中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为了最大程度争取到赔偿的可能性,我认为对受损失部位的修理方式是全新的更换还是仅仅修复等,可能要比较深入,具体得拿出一些数据或者尽量咨询资深的技师、修理师的意见。

原告方可以将上述意见提供给法官,让法官看到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对获得车辆贬值损失的实际赔偿,帮助比较大。如果原告只是泛泛得去提出请求,按从严掌握的原则,那么大部分情况是得不到赔偿的。

方弘:假设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卖,购买者肯定要看维修记录。如果有大修的记录,车辆的价格就会被评估得低一些。从这个角度来看,车辆贬值也还是存在的。

杨会明律师:贬值是存在的。因为,在二手车交易当中,比较有经验的中介人员会到保险公司查看维修记录。当维修记录查出来以后,他(她)可能未必会仔细看车辆的维修部位是什么,维修的项目是哪些。他(她)可能就是看维修费有多少。通常情况下,他们认为维修费越高,车辆当时受损就越严重,那么,二手车的销售价格可能就相对比较低。

但实际上,二手车交易的行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判断是有差距的。

方弘:办案中,高强委托了一个专业的评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评估出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25,000块钱,鉴定费4000块钱。鉴定费可能也存在问题。比如车主花了这么多钱去做鉴定,如果最后法院不支持,很有可能不仅车辆贬值损失要不回来,4000块鉴定费也要自掏腰包。这可能对于一些想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人来说就会是一个阻碍。为此,有些人就会放弃相关的主张。

杨会明律师:我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里不仅包括车辆贬值损失的存在以及数额。而且对贬值的数额要进行鉴定,而鉴定必要的费用是必须发生的损失,鉴定费只要符合收费的标准,我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这是必须发生的费用。

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并非鉴定是25,000,被告就必须给25,000。法院结合目前的司法精神,判决支持了15000的贬值损失费。我认为判决也并非不正确。

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它认为条件成熟的时候作出新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正式成为法定的赔偿项目的情况下,赔偿的概率就比较高了。

就目前来说,车辆贬值损失被法院支持确实还是比较困难的。

法院依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认为,高强的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此次事故造成高强车辆损坏,造成车辆性能受损,故关于高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费,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体金额法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

关于高强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因高强确实产生了实际的租车费用,结合车辆自事发到维修出厂日期,法院支持租车费的日期为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共25天,综合考虑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必要性合理性确定支持每日租车费300元。高强主张的误工费、拖车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卢重赔偿高强车辆贬值损失费15000元、租车费75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26500元;

二、驳回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弘:在实践当中,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多吗?

杨会明律师:非常少!在我还没有仔细了解该案鉴定报告和车辆的实际损失的详细资料情况下,对法院判决是否合适不好评判。

但是,如果法官要准确审理类似案子,首先应该考虑鉴定报告做出来的质量怎么样,包括鉴定部位,还有市场价格确定的原则方法是否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另外,法官要具有相应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车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法官平时没开过车,也没修过车。我认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自由裁量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

但是,如果是经常跟车打交道的法官,他(她)处理这类案子可能就会比较符合生活,更能体现公平。

方弘:事故发生后,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这些费用,在法律上是否也应该支持?

杨会明律师:法律上是应该支持。但是,实践中相关请求难以举证也难以认定。例如,法律规定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是明确规定要赔偿的。私家车要不要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私家车有特定的用途,被撞坏后要去修车,车主可能就需要找其他的车辆替代。驾驶其他车辆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也没有具体规定。

另外,误工费到底怎么算?修车耽误的时间算做误工费还是从事故发生到车辆修理的一段时间都算。这些法院都是很难认定的。

误工费原则上是要赔的,但是原告举证比较困难,法官认定也比较困难。这还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原告为修理车需要跑多少次,误工多长时间。如果法官比较僵化,单从证据简单判定,可能就跟原告方所遭受的损失差距比较大。

从实际经验看,原告方主张上述赔偿项目受委屈的概率要高一点。大家认为确实有这些损失,但得到支持的案例确实不多。

方弘:在民事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证据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想得到法院对上述赔偿项目的支持,我们可能就要收集误工费损失的证据,交通补贴的损失的证据,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来收集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杨会明律师:原告方要把在车辆维修期间办了哪些具体事项列得相对具体清晰,让法官看明白确实干了这些必要的事情。因为,交通事故大小不一样,需要误工的时间也不一样。

这就需要原告方把做的事情尽量说具体,确确实实发生了误工。如果被告方也认可,就没问题了。如果被告不认可,整个诉讼中,原告方的义务就是如何说服法官。如果法院被原告说服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就会得到法官支持。

如果原告很空洞得大而化之去提请求,这样的诉讼力度不够。与其去埋怨法官不支持,还不如检讨检讨自己到底有没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方弘:租车费、打车费的单据,最好也要保存。这些对日后的维权也都很重要。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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