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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被剐蹭,别认倒霉!律师:即使对方跑了,也可以这样维权!

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随之而来就是停车难的问题。有时出门在外给钱停车也无可厚非,但是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却在告示牌、停车卡或发票的背面标注“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类似的“免责告示”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曾看到过,车子被无辜刮擦,找不到肇事者,停车场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那问题来了,这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呢?

万一遇到这种事情,是不是只能哑巴吃黄连呢?

小徐跟家人周末开车到市郊的一个“农家乐”游玩,按管理人员的指示将车停在停车场里,也付了10块停车费。等一家人游玩完了去取车,小徐却发现汽车被剐蹭了。小徐马上报警,交警到场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候报案证明书”上也只认定了小徐的车“损失事实存在”,对事故的时间和地点都没有明确认定。

小徐继而找到“农家乐”的停车场管理员要求提供监控,但是对方却表示这个停车场是没有监控的,也没有办法找到肇事者。小徐一听更加来气,要求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专线投诉,没料到停车场保安更振振有词“你的车到底是不是在我这里被刮花了还不知道呢!而且停车费发票背面清楚写明‘只提供车辆停放,发生损坏概不负责’,你尽管找12315!“

那停车场保安说的是不是真的呢?

小徐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有没有依据呢?

我们一起看下相应的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以上的法条我们可以明确,小徐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用,就与商家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商家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而商家停车场不能提供当日监控录像,也不能提供其对停车场进行巡逻的相关记录,实际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对车辆被刮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停车费发票背面的“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说明字样,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商家旨在为自己推卸责任,消费者有权说不。

如果以后大家出门在外遇到类似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霸王条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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