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析法!国内酒驾无罪辩点,实用收藏!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晚,被告人王某驾车与前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发现有饮酒驾车嫌疑,遂被带至当地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王某血样乙醇含量近153mg/100ml,

本案较为诡异的是,当晚与被告人同桌吃饭的六个人,五个人作证被告人没喝酒,另外一个副驾驶的证人2018年1月6日的做笔录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其笔录中有说找代驾的笔录,有说被告人喝酒的笔录,证言之间互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这个证人(同车人)事后出具两份证明说明他当晚喝多了,没看见被告人喝酒,事发当晚讯问交警的笔录是交警让他看着被告人的笔录说的!而且事故发生之处没有监控录像,案件又无其他证据佐证,那么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鉴定意见。

针对鉴定意见,辩护律师从以下几角度对其质证,认为该案证据之间其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实际作出鉴定的鉴定机构没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质。

本案中,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是该市“刑警支队技术处”,但根据送检鉴定过程记录的《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实际担任本案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是该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具有司法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没有实际担任鉴定工作,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虚假文书。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本案定罪量刑关键证据“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无资质、鉴定法医无资格、且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方法违法“应视为为无效非法鉴定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 “乙醇检验报告”没有加盖实际鉴定机构的专用章。按照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报告应当加盖实际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本案实际鉴定机构是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加盖的公章是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本案加盖虚假的印章,属于伪造司法鉴定,办案机关其能用伪造司法文书办刑事案件?应依法予以排除。

从本案鉴定报告所盖印章与实际鉴定机构不附,应视为缺失印章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鉴定报告”鉴定法医无资格:

本案两个法医是原普通交警,多年前只参加酒精检测培训,没有法律规定的从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其他法律必备要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医执业资格证,其鉴定结论用做刑事案件不能采信.

3、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来源血液提取、封装、送检过程中以及法医的检验标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做出的检验报告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1)、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内送检。”由交通警察送至经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具备资质的司法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提取的血样应装入密封袋,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当事人签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经查,对被告人抽血时间是2018年1月5日凌晨2点,抽血过程交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封装、没有被告人抽血现场认证签字、更没有证据执法记录仪证明血样是谁的,单凭现场两名现场执法交警说谁的就是谁的,写谁的就是谁的,缺少法律事情依据!

(2)、其次,送检时间是2018年1月8日,期间大大超过24小时,属于违法超时间送检;,抽血视频中交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血液进行封装签字、被告人没有现场确认视频证据。送检血液不能排除被中途更换、造假的情况发生,被告人怀疑血样被更换或添加酒精的可能性存在. 再结合抽血现场被告人是在空白表上签名,后来填写的内容未经报告人本人确认等情节,送检血样与被告人血样已经无法确保同一性。

(3)、对被告人的“乙醇检验报告”中,法医使用是GC检测方法检测,该检测方法违反国家行业检测规定,应属于无效检测;根据国家《司法鉴定规则》规定,乙醇血样鉴定意见应采用JD0107001-2010的检验方法。审查该市交警法医违法纠正前和违法纠正后使用的检测方法是使用两种不同检验方法。虽然我们不懂GC这个检验方法是什么,但我们查了一下规定,发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应当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鉴定人员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不应该采纳,应予排除。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该案在检察院两次退查期间、交警法医用时隔12月之后的血液鉴定做为的补充资料,该证据为非法取得,应予排除。

在国内曾对血液中乙醇检测项目有过探索性试验,在保存正确的情况下,1-7日内检测结果不会有太大影响;7-14日内,检测结果有不同程度的衰减;14-21日内,检测结果会大幅度变化。本案中事隔12月后,在检察机关退查期间的交警提供的血样检测为无效证据应予排除。

5、本案被告人口供笔录涉嫌行刑逼供暴力执法非法所得,不能采信

辩护律师调看案卷和执法记录仪发现,2018年1月5日晚上案发时的六名交警执法视频资料直接证明执法交警暴力执法行刑逼供,是导致被告人身体八处以上伤害直接来源,被告人声称“我在2018年1月6日市里医院门诊CT检查;头部、颈部错位、头部颈部肿胀,有高密度阴影”,是否证明交警行刑逼供、暴力执法?该口供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第4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定罪关键证据无效且违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上述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更应严格守法,更不能枉法。

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测定》以及补充材料显示,多次鉴定检测时间存在交叉,而现场只有一台检测设备,这说明两次鉴定中有一次是虚假的。

8、调查发现,该市交警支队发现血液鉴定报告无资质问题后,在2018年5月立即做出纠错改正,对鉴定机构无资质的案件大多做出了撤案处理,并且该市检察机关也针对鉴定机构无资质案件也迅速做出不诉或撤案决定!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上述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依据,法制社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执法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更应严格守法,更不能枉法。 

本案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理以法做出撤案或不诉处理!以此彰显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公平和公正!!!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律师说法 | 酒驾案件辩护中,鉴定意见审查的八个角度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无罪实证|从31个无罪判决看醉驾案件25个有效无罪辩护路径(中)
今日庭审| 李耀辉:危险驾驶案无罪辩护要点
【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第50期】李鸣杰律师《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与方法》
血样送检程序违法,醉驾案件宣告无罪(附判决书两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