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与城市相比较,我省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咨询的覆盖面和及时性还不能满足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深度与宽度、法治参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还难以适应农村的发展。” 省政协委员黄利群建议,我省应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在我们工作实践中,有时会感觉法律存在盲区,像遇到非法征用农民土地、非法占有农民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与农户互相‘撕毁合同’等纠纷时,总感到找不到对应适用的法条。”黄利群说,我省应大胆尝试,着手制定乡村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加强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在集体资产管理、农村土地流转、联合建房、农产品销售、涉农项目等方面法律实务的培训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推广“智慧民调”系统,构建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为化解矛盾提供精准预警预测。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联合组建乡村大调解网络。乡镇政府司法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员担任,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缩短办案周期;拓展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建议实行“一村两法律顾问”,一法律顾问为村委会服务,另一法律顾问为村民服务。同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监督指导等措施,避免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记者 王一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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