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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法明确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旨在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施意见》传递出的部分重要信息速览——


1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量刑建议规范化等问题定期分析、研判,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共享智慧量刑辅助系统,联合公布典型案例,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共同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班。

建立案件质量定期分析研判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抗诉、改判、诉判不一的案件情况定期进行梳理汇总、研判,分析成因,统一本地区刑事执法标准。

建立联合发布案例机制

适时联合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和参考性案例。


2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虚假诉讼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依职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结为前提的,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受理和审理。

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存在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人民法院对多起案件的审理、裁判等存在相同错误的。


3

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滥诉甄别规制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和对滥用诉权的信息互通机制,有效甄别和规制违法滥诉行为,对经甄别为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亦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监督,有效促进现有司法资源得到合理运用。

通力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坚持检察、法院、政府三家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牵头,可以视情邀请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在检察审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协调。

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化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对于通过诉讼或者监督难以获得有效赔偿、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两家可以协同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或联系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生活补助,促进社会和谐。


4

关于案件信息共享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执行等司法信息通过浙江省政法云服务平台或者建立专线实时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开放,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查询、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类司法信息向各级人民法院开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供稿: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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