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诉讼的开展进程与证据提供是否完整、合法息息相关。行政诉讼中,由原、被告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分别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
(1)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关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①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不公开的文件行政相对人无法拿到,但是行政主体能够轻松获得。设置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被告的举证优势;②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这是对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但是原告起诉超期是被告的主张,理应由被告进行举证。
(2)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外情形具体为: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例如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因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就房屋损害情况及房屋内部物品的价值进行举证的,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损失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涉及的问题并非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而只是推动诉讼继续进行的程序问题,且这些主张又是原告所提出的,原告也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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