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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帐户接收借款,开户人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利用他人的帐户接收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帐户开户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借款人孙某与出借人张某是好朋友,也是同事关系。基于孙某需要和请求,张某向孙某出借资金200万元。根据孙某要求,张某将出借资金打入了孙某母亲盛某的帐户,并且孙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因孙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将孙某和其母亲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母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某是朋友关系,基于朋友请求,张某于2014年向被告出借资金200万元,资金是根据被告要求汇入了其母亲盛某的帐户,被告收到资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自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偿还。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诉求孙某母亲盛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依据的是最高院1991年《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孙某辩称,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并称系被告本人借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称其母亲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理由为:盛某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给本笔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保证;其母亲系农村妇女,长期在农村居住,没有支配该笔资金的用途和能力;盛某对其帐户的开立和支配并不知情,是被告利用其身份信息开设帐户并支配使用。

被告盛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其无关,对帐户开立和使用并不知情,也没有为其女儿被告孙某的借款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保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调查、质证和辩论程序后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双方都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盛某是否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人为被告孙某,而被告盛某并非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也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仅是由被告利用其名义帐户收款用。即使被告盛某对帐户知情,其出借 银行帐户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属于严格的法定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仅是规定出借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未明确规定个人出借人需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仅规定了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相应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帐户出借人必须对实际贷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孙某与被告盛某系母女关系,从证据看,涉案借款打到了盛某的名下的帐户,原告认可涉案借款打入了被告盛某帐户,双方约定向借款人之外的其他指定帐户转款的行为系借款的履行方式,未对盛某出借帐户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被告盛某出借 银行帐户的行为与原告张某是否出借款项、是否能收回借款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未能及时偿还与被告盛某出借银行帐户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盛某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实行被告孙某偿还张某借款200万元本息,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提示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原告将盛某列为被告并无不当,但诉求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明显不当,因盛某明显不具备支配该笔借款的能力,而且并没有掌握对帐户控制,甚至对帐户的设立也不知情,从款项流向来看也确定是孙某支配了该笔资金。因此本案如果原告主张盛某承担还款责任,只能佐证其对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但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盛某为本笔借款做了保证或者担保。《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都不能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盛某并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保证承诺,显然更不能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尊重事实真相,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法院审判民间借贷的裁判原则。没有事实证明也不能合理的推断论证,显然不能将他人涉入借贷关系,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显示公平和正义。

笔者还要特别提示,要有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意思,珍惜个人信用ID ,不能随意出借个人帐户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极有可能被确定为民事关系主体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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