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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工作,怎么做最高效?

Q1

都说送达很重要,可怎么样

才能做好送达工作?

# 提问者:小洪

A1

智囊伙伴:叶若安

叶若安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商事庭 书记员

在商事金融条线从事书记员工作13年。

送达工作繁琐,很多时候明知是无用功,也要邮寄所有可知的地址,就是因为送达的是否完整全面关系到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性。如何才能找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穷尽送达途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查阅卷宗材料。收到卷宗后即可开始核对被告身份材料,查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中载明的被告地址,若有多个地址的,在发新案时一并送达。

2.查看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若被告的证照为上海制发,在审判系统中输入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后,可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清单中,点击“查看证照”查看被告的企业信息、户籍信息。若被告为企业组织,企业公示系统中查询核实主体信息是否变更,并查看企业年度报告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3. 使用当事人信息协查系统。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地址,可在审判系统的当事人清单中点击“当事人信息协查”,根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查询出此人的所有手机号码及EMS邮寄地址,可以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确认送达地址。

4. 审判系统中查询关联案件。在审判系统中查询是否存在同一被告的其他案件,联系承办法官核实被告是否填写过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被告可送达的地址。

5. 善用委托送达。被告在外地,经联系后仍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可委托被告所在地法院向其送达。该送达方式反馈时间较长,所以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应及时跟踪后续进展。

6.把握电子送达。被告是企业的,可通过被告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与对方取得联系,询问应诉材料的送达地址。获取被告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后,可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通过审判系统的“文书送达”,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Q2

刚从民庭调入刑庭,如何才能快速适应刑庭法官助理工作?

# 匿名提问者

A2

智囊伙伴:吴亚安

吴亚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法官助理

上海法院第三届十佳青年;刑事领域,课题调研,在刑事审判条线工作2年,在研究室工作2年。

刑庭法官助理的工作相对于其他条线,既有共性,也有特性。除了基础的书记员工作以外,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民庭的助理工作内容相比,存在独有的特点,快速掌握这些,可以帮助你尽早熟悉刑事案件特点,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学习:

1.重视庭前准备工作,掌握刑事案件庭前准备要点。庭前准备一般包含四方面的内容,如查收案卷材料、送达起诉书副本、帮助联系辩护人及其他准备工作等。各流程节点需要注意的内容,可以通过向带教老师请教或阅读本院的培训资料获得,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书记员专项工作培训指南》对一、二审案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

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程序上有不少区别,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除个别案件外,刑事案件一般要保证被告人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要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若其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在法定期间内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

二是注意依法规范接待律师阅卷。在核实律师身份的基础上,满足辩护人的阅卷要求,对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果仅写明全权委托的,需要明确具体委托权限的内容等。

三是注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可借助双方当事人家属、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提升调解实效,以有效保护被害方的权利。

2. 多看多学多写,掌握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文书及报告的基本体例应遵循《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本)》的要求,但是,由于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下发的,当前的审判实践及刑事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时,撰写报告和草拟文书时相关体例和格式也需要作适当调整。一方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资料,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胡云腾大法官主编的《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等,对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的报告、文书内容进行完善。另一方面,也可借鉴本院或上级法院在实践中形成的审判经验,对报告、文书的内容进行优化。比如,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在报告中侧重类案检索,详细阐述类似案件的裁判结论和理由;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在文书中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做到争点回应全覆盖,避免选择性回应等。

3. 尽快熟悉案件类型,掌握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要点。做好法官助理,既需要辅助法官办好个案,也需要培养类案思维,尤其需要注重对类案裁判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这样才能提升自己举一反三、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对裁判方法的学习,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文件资料学习,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委会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等,这些资料均对类型化刑事案件的裁判要点进行了提示,通过系统学习,可以掌握法官办理特定案件的主要审理思路,在工作时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案例学习和实践积累提升办案经验。如,可以旁听专业法官会议对疑难案件的讨论,系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等,通过实务积累和系统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在撰写报告和草拟文书时才能找准案件的问题点,真正做好法官的助手和帮手。

Q3

如何向当事人释明,才能既有效又不过度?

# 匿名提问者

A3

智囊伙伴: 白 云

白云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庭涉老团队 法官

上海法院第三届十佳青年;入额后进入涉老审判2年。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主张不完整、不明确、不规范的时候,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与司法公平公正,会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我想,法官的释明工作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如何用好释明权,确实也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想要用好释明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重视释明权的重要意义。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能够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地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法官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因此而抗辩本案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后法官判决原告败诉。后来,二审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原告败诉。可见,如何把握释明权的“度”对合法利益保护与司法公信权威至关重要。

2. 释明的角度和立场既要中立,也要公开。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定是平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平时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尤其是在固定诉请方面,确实需要法官进行引导。

前几天,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提出诉请时,问我:“法官,我这样行吗?这样能判给我么?”另外,释明的场合应公开,不应每次只跟一方“偷偷地”释明,这样,双方都会质疑法官的公平公正。有一次,有一方当事人偷偷在门外问我:“法官,你看我还缺啥材料就打官司赢他?”当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并告知他相关庭审纪律时,他竟然点点头,说:“也行,起码你也不能告诉他。”

3. 释明的内容与用语,既要适度又要规范。审判阶段,法官释明的内容一定要把握尺度,既不能让当事人随意提出诉请,扩大诉讼成本与激化双方矛盾,也不能用裁判的尺度与标准去控制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干涉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侵害司法权威。依法规范行使释明权的同时,一定要遵循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并注重用语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比如,在对单方进行释明时,需要特别注意释明的内容是否是法院职权范围,能否进行主动释明,释明的用语是否准确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释明后是否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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