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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熟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于是就有了借条啊,欠条啊之类的文书,有时候基于某些不特定的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产生纠纷从而诉讼,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的证据?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可以看出,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的。
但是,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证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
第二,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
第三,证据应具有合法性。
如何使用才能使复印件成为合法证据?
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予以承认。
虽然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等材料的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面临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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