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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择信托公司作为中国家族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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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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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信托公司破产受到热议,这是从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以来的首次,其影响在管理资产规模20多万亿的信托行业极为重大。对于追求信托财产独立的家族信托业务这条线,尤其如此。由此产生一个应该如何选择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问题。

本文的分析着重于中国境内信托公司的选择。

一、到底什么是“实力强”?

受托人破产毕竟带来信托的不稳定,因此在能力范围之内寻找一家实力强的公司,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惯性思维,实力强的标志可能是股东背景强、管理资产规模大,这样的信托公司确实可能会稳定一些。但是,如果过于强调这个因素,甚至仅仅看这些因素,显然是片面的。比如,股东背景强的潜台词之一是兜底能力强,管理资产规模大的潜台词是“辗转腾挪”的空间大等等。总之,这些都是资产管理思维下、刚性兑付思维下选择信托公司的标准。但现实是,在资管新规颁布、刚性兑付正在逐渐打破的情况下,管理资产规模大意味着更大概率踩雷。踩雷到一定程度,所谓的股东背景强,或者说注册资金量大,也不足以兜底。恶性循环到极致,就是某信托公司破产的例子。总之,实力强,是好事,但也伴随着力有不逮的可能性。

二、为什么实力强不是标准?

选择家族信托受托人,应从家族信托的本质以及受托人能在多大程度配合客户需求的实现出发来确立选择标准,而不是上段所述实力强的逻辑。家族信托迥然不同于其他信托业务之处在于其使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客户家族财富的传承和相关风险的隔离。因此家族信托本身是充分利用信托法本身的逻辑,不是将家族信托看做一个投资产品。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16条

这是家族信托基础逻辑之一,也就是说,受托人即便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用于偿还受托人固有财产本身的负债,从而在最基础的逻辑层面,确保了信托的安全。其次,很多的监管法规也会强化这一条的执行落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的是《信托法》16条赋予的功能,受托人实力强弱与否,都会无差别使用到《信托法》16条的功能。因此,受托人强弱与否,至少不是最重要的选择受托人的标准,甚至根本就不必是标准之一。我们还需要定睛在其他更优先的标准上。

16条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内容。《信托法》从头到尾,每一条都从不同侧面指向信托财产独立性。总之,在专业人士精心设计的前提下,可以做到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如此,信托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信托法所赋予的机制,是客户所追求的信托目的的塑造,是专业人士的精心设计。受托人必不可少,极为重要,但绝不会是第一顺位重要的因素。即便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信托公司,客户使用的可能仅仅是他的信托牌照,仅此而已,因此不必追求他必须是一个实力强的公司。

第三、首要标准的6层定义:

既然如此,应该优选什么样的信托公司呢?

1.需要稳健合规经营,多数公司是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的。

2.追求受托人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深刻理解,是否可以最大程度在合法合规合理前提下创造灵活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灵活性包括了KYC认定标准,KYC证明文件及证明方式的灵活性,交易结构的灵活性,受益人范围、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灵活性,受托支付范围的灵活性等。受托人对家族信托业务本质的理解度、执行度,决定了其在多大程度配合实现客户的需求。坦率讲,当前发展阶段的中国信托行业,还处在学习过程中,也处在各家信托公司寻找自己定位、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选择过程中。因此选择信托公司很重要。

3.对于底层资产投资,不应该要求必须投资于本公司“生产”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这一点尤其重要,这是当前中国境内家族信托一个重要的发展障碍。由于脱胎于20多万亿的资产管理信托的基础,今天中国信托公司对于家族信托的考核,仍然可能落在自家产品的销售上。实力强的信托公司,在其政策和实操上,是要求客户在本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必须认购本公司或合作的私人银行推荐的金融产品。对于其他公司的金融产品,口头上会同意认购,当然也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为的是将客户吸引过来,先设定信托,形成既成事实。即便是客户决策投资的机制中,受托人也会在实操中进行一些审查。这种操作未必是完全不对,比如,受托人对合规性审查是必要的。但问题是,客户仍然会感受到不确定性。此外客户与受托人对底层资产实质风险的认知不同,会导致受托人实质上不予投资、怠于投资、错失投资机会等。更不用说,有些从业者内心的真实意思,可能是先承诺下来(“锁定资金”),先落单,然后慢慢影响客户来购买自家的产品。初心不同,行为模式很可能慢慢变形。相反,有些实力不那么强的中小信托公司,可能这方面会率先放宽标准,弱化受托人在信托资金投资方面的限制,从而更接近于家族信托的业务本质。

4.团队的稳定性。信托公司本身大概率是稳定的,这是我们对现阶段中国信托公司整体性的判断,不会因为某信托公司的破产而改变这一判断。但信托公司内部家族信托实操人员,尤其是核心从业人员是否稳定是不确定的。信托动辄几十年。客户虽然可以更多信任信托法、信托机制,但是实操中也往往会信任信托公司的某个对接人员,尤其是核心人员。但是没有核心人员能够承诺自己的长期稳定性。信托公司内部家族信托从业人员这几年也是刚刚形成,很多人还处在利用这一业务前景谋取职业转型升级的阶段,稳定性较弱。但与此同时,客户在追求团队稳定性方面的觉醒却非常快。其实不需要多么高深的道理,客户信任是从心出发的,客户逐渐会把真正专业性强、立志长期以家族信托为主业的个人或机构,视作其长期可信赖的“管家”。这位管家可以是、但不必必须是信托公司。所以,信托受托人,更多变成了工具而非核心,或者至少,重要的工具之一和重要的核心之一,而非全部。

5.处理跨境财富保护传承的能力或配合度。高客已经发生且持续发生的财富、家庭成员的全球化,导致其迫切需要从全球视角处理财富传承。高客已经逐渐理解到境内信托公司囿于合规、监管、能力等使其着重处理境内财富。但是越来越多的客户希望境内信托公司能够配合由于客户家庭成员境外身份(国籍、税籍、永久居留权)等因素所引发的特别架构设计、架构调整、报税、信托财产披露。但很遗憾这方面实务,国内信托公司的配合较少。

6.受托人行为接受必要的监督,信托设计需要有更换受托人的机制。这在境内实操中目前是信托公司比较避讳的话题,也就是信托公司的思路是借助家族信托锁定资金以便更方面投资本公司“生产”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而在底层资产层面获得盈利。因此信托公司不愿意自己被替换。但实质上,在一批相对先知先觉的客户群体中,却是屡屡谈及能否及如何替换受托人话题。受托人如果理念和实操上愿意打破自己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认可自己可以被替换,就反衬出客户为核心的理念,反而更愿意选择这种受托人。

作者:汪岩焯 打谷CEO、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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