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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解析

  一、 取消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核准和总量控制。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国办发40号)涉及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政策进行调整,从发文之日起,对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不再实行总量控制;取消棉纺细纱机准购证管理;对进口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进行核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终止执行。

  二、 加强产业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棉纺织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的研究,建立和完善产业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棉纺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再度发生。

  三、 鼓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增量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企业改革和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发展棉纺织工业。支持企业实施以提高"三无一精"(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比重为主的技术改造;发展紧密纺、全自动气流纺、喷气纺等新型纺纱技术;推进细络联、粗细络联合等纺纱工艺机电一体化、连续化生产。对新建环锭纺纱项目,要加强资源、市场、资金、产品、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发挥信贷、财税、土地等政策的综合作用,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四、 限制落后设备的生产使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列入《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中落后棉纺生产能力应禁止生产。监督企业按照行业标准生产使用纺织设备。

  五、 继续加强二手设备进口管理。进口二手设备的使用性能应不低于国内当前先进设备的水平。进口二手棉纺设备应严格按"二手棉纺设备进口核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六、 大力推进纺织机械制造业发展。支持以精梳机、紧密纺、中高支转杯纺、自动络筒和无梭织机等设备为主的纺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设备的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制造质量。

  七、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型技术改造传统棉纺织产业,提高在线自动监测和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全面带动企业生产、营销及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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