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理避税的定义及相关案例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例如:某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90-30)=-1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
  而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0,相当于用免税收入弥补了当期亏损10万元,而这10万元是免税所得。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而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目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只要有减免税项目,不管项目赢利、亏损,企业必须申报,即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必须填写申报,包括负数。
  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收入何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可见上述3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收入实现,一般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1.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2.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在实务中纳税人对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争议很大。此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纳税人在实务中须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中国税务报--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要点梳理
亏损弥补: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混淆
工具箱|如何确认收入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疑难解答《一》
2012税务检查重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