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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利”不等于利息一分钱


       做生意急需资金,朋友好心借款两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只需支付1分钱的利息,你相信天底下有这么便宜的事吗?反正法官不相信。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一分利”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根据交易习惯判决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而不是一分钱。

        2008年7月,赵达(化名)从事肠衣加工生意,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两万元,向朋友李峰(化名)借款,双方最初约定只借3个月,因赵达到期不能偿还,又与李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两万元,月息一分,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内利随本清。一年期满后,赵达一再拖延,李峰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赵达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月息一分”的理解,双方发生歧义。赵达主张因为双方是朋友,只是象征性收取借款利息,故约定每月只需支付一分钱,全年共计一角二分钱。李峰主张根据民间惯例,月息一分是指每一元借款每月按一分钱计算利息,被告全年应支付利息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借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在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应认定为该笔两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计算为12%,这一约定并未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予保护。若按被告的主张,两万元借款每月只需支付一分钱利息,则利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明显有悖常理,也违背双方约定利息的初衷,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达偿还原告李峰借款两万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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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同期人行基准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长期适用的标准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即为高利贷。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除了原有标准,重新设计了一种“三段式”的新标准,即月2%(即老百姓说的“月息2分”)以下的利息,完全合法,受法律保护;月3%以上的利息,完全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即属于高利贷。
  另外,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月2%~3%之间的这一部分利息,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对其予以“相对保护”。法官解释,“相对保护”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这部分利息是已支付的,那么法院不会干预。

       月利息2分,是指借款本金1元,每月到期后归还2分利息,即月息2%
       日利息1厘,是指借款本金1元,每天归还1厘利息,即日息1‰
       日利息1厘,月息就是1厘*30天=3%(3分息),年息就是3%*12月=36%
       按照每年360天,每月30天,本金以元为单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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