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培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确定我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招标,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标。
第五条 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投标条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二)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配备开设的专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资料等。
(三)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具备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培训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教学队伍。教学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
(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机构所设培训专业(工种)适应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统一使用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能达80%以上。
(六)社会信誉好,连续两年能完成培训任务,无有效投诉、无违规收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其他违法行为。
(七)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八)因违规被终止或取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再次参加投标。
第三章 投标材料
第八条 投标材料包括:1、证明资质相关证件;2、投标机构登记表(附件1);3、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的培训计划,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单位申报。参加投标的培训机构,持投标材料向招标的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投标申请。
第十一条 初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专家、纪检监察部门等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召开招标大会。投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申述本单位办学、培训的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附件2)给投标单位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第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评标委员会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培训任务,依投标单位在招标中的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名单和承担的培训任务。并在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中标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中标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将继续承担就业培训任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标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帐、就业跟踪等制度。在开班前应将学员信息资料、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前对学员情况、教学计划、培训大纲进行审核;培训过程中,要建立监督评估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培训后,对培训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做为考核培训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中标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附件二:“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单位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