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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江苏
请示与报告文种混用
请示违反“一事一请”
正确选择文种,不得使用“汇报”“建议”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外的文种,请示与报告文种不得混用。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应情况,回复领导的询问。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出现“恳请”“请求”“建议”等请示类字眼)。
请示要着重阐明请求事项及理由,对涉及财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须提前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并在请示中体现职能部门意见。
一件请示中不得夹杂多个请示事项。
请示件须注明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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