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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姜堰区“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本文内容来源:江苏姜堰

案例1
泰州姜堰1.18生产销售假冒名酒案——案值3000余万元

打击假冒高档白酒一直是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2018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王某某等9户经营者销售假冒名酒案的查处中,发现该系列案件具有“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在姜堰开设名烟名酒店售假冒高档白酒”等共同特征,执法人员通过线索归总、分析,敏锐地捕捉到团伙作案行为,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线索追溯,经过不懈侦查,逐一破解“当事人使用方言联系、门店不设仓库、货源广、造假窝点分散”等难点,全面掌握假酒生产销售链条。2019年1月18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在四川成都、绵阳、江苏南京、扬州、泰州、姜堰同时收网,捣毁数条假酒制售产业链,查获各类名酒800多箱、假冒包装2万多件,涉案货值达3000余万,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目前已经移诉18人。


案例2
泰州姜堰8.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值200多万元

2019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有旅店销售疑似假性保健品,经抽样鉴定,产品非法添加,立即联合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进行线索追溯,理清违法链条,并对供应商泰州市海陵区xx大药房、靖江市xx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参鞭强根宝、鹿鞭肾宝、西域雄根等二十余种疑似有毒有害食品,抓获谢某某、乔某等七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参鞭强根宝、鹿鞭肾宝、西域雄根等8种保健食品为非法添加,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参雄温阳胶囊系假药。经查,谢某某、乔某等人自2018年以来从河南郑州等地大量购进上述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并在泰州地区以药房租赁柜台方式销售及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外销售,涉案货值已达200多万,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乔某、苏某某等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泰州姜堰6.5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年初,姚某某、冯某某租赁俞垛镇某村厂房,用于生产假冒上海爱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乙基麦芽酚、上海新华香料有限公司的白熊牌香兰素等品牌的乙基麦芽酚和香兰素,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生产地点偏僻,作息时间隐蔽,夜间生产、运输,白天关门,且生产工艺简单,通过原料进行简易拌和,安全性无保证,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区市场监管局、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侦办,多次进行秘密侦查,掌握违法情况后,于2019年6月5日夜间突然出击,堵截第一现场,将不法分子抓获归案,成功捣毁制假窝点。经搜查,现场扣押成品乙基麦芽酚4箱以及成品78桶乙基麦芽酚,另查扣星湖牌、京达牌等品牌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包装袋若干,涉案货值达20多万。


案例4
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姜堰区某医院开展手术合作,由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排手术专家,姜堰区某医院组织病员并统一收取费用后,将合作分成款打至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户,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从约定合作分成款中,暗中支付时任姜堰区某医院科主任回扣。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5
泰州市姜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价格超过备案价案

2019年4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某住宅商品房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1月24日,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原区物价局批准确定了该住宅商品房备案价格并核发价格备案表(备案表中注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套一标价”网上公示;除房屋维修费30元/平方米、房屋契税外,其他一律进房价。),当事人据此备案表制定了“一房一价”,报区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了备案、公示。2018年1月至12月,当事人在销售该住宅商品房时,将房价和太阳能、天然气费用剥离,对部分购房者在商品房价外,另外收取了每户2300元太阳能费、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收取29.5元/平方米的天然气初装费,致使部分住宅商品房销售总房价已经超过了备案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案例6
姜堰区某食品经营部通过组织旅游销售商品案

2019年5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安排对姜堰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保健养生为名,通过组织旅游、开设讲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体消费,其产品宣传单载明的商品的性能、用途、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凊凤”面纸,使用与“清风”面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经“清风” 注册商标权利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此外,当事人销售的某治疗仪标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产品”,为利用相关单位作推荐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查见的过期“雪澄”龙须面60袋、“小浣熊”榨菜丝11袋、“海天”酱油老抽王5瓶以及“凊凤”面纸20包、产品宣传单若干等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过期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纸、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7
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前台查见16张印有共计362条购房者姓名、电话号码及所购新房地址等信息的材料。经调查,当事人利用上述购房者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其装修业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未经消费者同意。


当事人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8
钟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19年7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耐克”牌运动鞋,共计11个品类120双。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耐克”牌运动鞋进行抽样,并委托“耐克”商标权利代理人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11个品类运动鞋中有10个品类“系假冒耐克创新合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0个品类115双“耐克”牌运动鞋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从广州某批发市场内购进上述“耐克”牌运动鞋,未能提供确切的进货来源信息,涉案货值合计49870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同时没收涉案产品。

案例9
姜堰区某摩配商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19年8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种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均于2019年7月1日被暂停,其中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的15辆,生产日期2019年7月13日的40辆,生产日期2019年7月3日的25辆。经查,上述车辆均是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用于销售,三种型号的共购进80辆,货值合计194100元。上述车辆均系生产企业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出厂销售的产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案例10
严某某销售水果使用“鬼秤”案

2019年8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城区某超市附近一个在卡车上卖榴莲的经营户短斤少两,请求查处。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2019年8月16日,泰州市姜堰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该电子秤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鉴定规程》相关技术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购自浙江嘉兴一水果市场,购买时销售者就设计了短斤少两的机关。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在姜堰区销售榴莲,从浙江嘉兴购进20箱榴莲(15公斤/箱),进价30元/公斤,销售价31.6元/公斤,已经销售5箱应计75公斤,因使用的电子秤不合格,实计104.66公斤,共多出了29.66公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依法没收涉案电子秤、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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