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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死刑犯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免死,算强奸吗?应定什么罪?

在女死刑犯执行的前几天,突然被查出怀孕了,最后改死刑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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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化名),长相清秀,年纪三十出头,工作十余年没赚多少钱,后来慢慢走向犯罪的道路,干起了贩卖儿童的勾当。不到五年的时间里,严红通过抢夺、哄骗、盗窃、威胁等方式,贩卖儿童二十多名,令人触目惊心,使得二十多个家庭妻离子散,其罪当诛。

2013年,严红开始贩卖儿童,尝到甜头的她更加肆无忌惮,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手段都用上了。

2016年,严红在一次贩卖儿童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孩子哭闹,给孩子服用安眠药,因剂量过大,导致孩子死亡。孩子的死亡,似乎并不能触动到严红,此后的她更加变本加厉。

2017年7月,严红入室盗窃婴儿时,被当场抓获,后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底,严红被检察院起诉。一审判决的过程中,不见她丝毫的悔意,法院以贩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出来后,严红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依旧维持原判,最高法核准死刑。在执行死刑的前几天,发现严红怀孕了,最后依法取消对其死刑的判罚,改为无期徒刑。

经调查得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黄尧(化名)觉得严红颇有姿色,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与严红合谋,严红向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巨额报酬,最后严红如愿所偿,成功怀孕。

这样的案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并不常见,但是也有可以参考的案例。近年来,在司法机关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下,类似的案例不再发生。

严红从死刑改判为无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执行审判时,妇女怀孕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在执行死刑前被判死刑的妇女怀孕了,甚至是怀孕之后流产了,都不会再执行死刑,最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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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严红还是做了笔记的,通过自己的手段达成目的,因此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黄尧涉嫌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自已的决定权。

基于严红的特殊环境,即使表面上严红是自愿的,但是黄尧还是涉嫌强奸罪。

黄尧同时也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黄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要件,非法接受严红的财物,为严红谋取利益。即使,没有当场收受财物,事后再接受也构成受贿罪。事前,严红给黄尧承诺,只要事成必有巨额钱财答谢,已然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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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其按强奸罪与受贿罪,两罪并罚。

怀孕的妇女、怀孕又流产的妇女均不得适用死刑,彰显法律对母性的人文关怀,尊重法律的同时也应该敬畏生命。因此,法律对于怀孕妇女,也给予生的希望,是法律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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