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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花49万买了法拍房,三年后换吊灯时,天花板掉出5700万现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突来横财,你敢要吗?一下子见到那么多钱,你心里慌吗?
河南一男子3年前买了一套便宜的法拍房,仅花了49万,由于嫌客厅吊灯不好看,就准备换一盏,不料施工时,竟然从天花板掉出5700万现金。
这真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要是笔者,绝对掉进钱眼里了,然后当然是充公了。毕竟意外之财,必定来路不明,万一惹祸上身就得不偿失了。
当然,男子也不例外,和笔者一样,果然很善良啊!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本案中的男子姓张,是个打工人,因积蓄不多,早就想买一套便宜的房子了,因此就选择了买法拍房。
一次某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因房主人成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房子被法拍,张某瞅准实际竞拍,竟然拍到了,真是天大的喜事。
法拍房虽好,总归是别人住过的,自从买了这套房子,张某就隔三差五对房子格局小修一下。
起初住着尚可,时间久了,张某总感觉客厅的吊灯十分不好看,就决定将灯换了。
没想到在换灯施工的时候需要移除一部分天花板,等破旧天花板一拿下来,就有很多钱哗的一下掉出来,将众人吓了一跳,缓过神来的张某,揉了揉眼睛,惊呆了。
这么多钱?是普通人打工几辈子甚至永远也挣不来的钱!
笔者刚才也说了,这么多钱,普通人有几个见过?一旦这是真实的场景,必定会在心里犯难,是据为己有?还是充公上交?
当然这些钱肯定都是来路不正,因此张某痛定思痛,在场的人也有见证,于是决定报警处理。
张某及众人的做法真是伟大,在这里需要致敬最平凡的人!
02 法律分析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可知张某意外获得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里的“受损失的人”理应是原房主。
因此张某没有据为己有,是正确的,选择报警,依旧是正确的做法。
张某报案后,警方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并进行了调查,得知这笔钱金额为5700万元,是原房主留下来的,而原房主之所以会成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犯罪,因而他所遗留下来的这笔钱属于违法所得。
而根据《刑法》第64条的相关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笔钱属于原房主违法所得,理应另行处理,上缴国库或者归还因原房主的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被害人。
那么,本案中的张某生,面对这么多钱财,不为所动,主动上交国家的行为,值得鼓励。
张某的行为意外帮助警方破了另一案,这种行为受到表扬,被当做典型广为传颂,而张某的公司听说了张某的事迹之后,为其行为所感动,奖励他3000元现金。
03 深刻教训
本案中的张某,真的是伟大,经受住了诱惑,值得所有人学习。
面对此案,你是怎么看的呢?如果你突然发现了这么多人民币,又该如何选择呢?欢迎评论区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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