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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无悬念“入法” 设定六大制度框架

私募基金无悬念“入法” 设定六大制度框架

基金要闻证券日报2012-12-29 07:31

本报记者 熊 欣

备受业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在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了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吴晓灵介绍说,为了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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