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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爬上酒店窗台坠亡 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大浙网2017-05-2514评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30日早上7:30左右,衢州的一名建筑工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某酒店发现一女子躺在二楼过道上,已经死亡。

经查,这名女子1991年出生,四川人,在衢州某KTV上班。

警方调查发现,女子死亡的前一天,她的一位男性朋友王某邀请了她和小姐妹一起去赴宴,一桌总共12人。当天晚上20点左右,该女子喝了些白酒后不胜酒力,甚至将饭店卫生间器具弄坏。王某便请没喝酒的另一朋友开车将该女子送到某酒店,在酒店保安的协助下,用轮椅将她送到房间后,各人相继离开。

从酒店监控显示,当晚22点06分,该女子独自走出房间,步履不稳,在走道内来回走动后,向北小跑至走道窗户旁。晚22点08分,她拉开窗户,爬上窗台,试图将头往窗外挤,但摔回走道,之后她又反复敲打玻璃窗,并用脚踹过道房门。22点10分,女子再次爬上窗台,强行挤出窗缝,直至22点40分,消失在了监控视线内。直至第二天,这名女子才被人发现。

经公安机关尸检鉴定,女子系高坠楼致颅脑损伤死亡,且其死亡事件中没有违法犯罪事实。

去年10月,该女子的父母将王某和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女子死亡产生各项损失依据可确认的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00139.50元;醉酒后意识不清而爬上窗台坠楼致颅脑损伤系该女子的直接死亡原因,其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和该酒店亦有一定的过错,各自分别承担10%和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计90013.95元和180027.90元。

此后,该酒店对判决不服,认为其窗口符合安全标准,且宽度只有14公分,该女子不是在楼道或窗口掉下身亡,而是强行破坏窗户挤出窗外身亡,酒店并不存在过错,便上诉至衢州市中级法院。

今年5月5日,衢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由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该女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0027.90元、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该女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0013.9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女子在聚餐时有他人劝酒的行为,则其自行过量饮酒致酒醉状态导致意识不清坠楼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女子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在聚会过程当中已发现该女子将饭店卫生间器具损坏,应当知道该女子当时已严重醉酒且处于失控状态。故王某对其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王某仅委托他人将女子送至酒店,之后并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因此对该女子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酒店为该女子提供盈利性住宿服务,显然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即对入住顾客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该女子在酒店过道表现出的异常行为长达4分多钟,直至其从楼道窗户坠落,酒店工作人员未发现异常现象,且到第二天早上才得知事故的发生。酒店对该女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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