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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强奸犯这么少,因为古代性罪犯在各朝都是死刑

某电商大佬在美国干的好事再加上前不久风风火火的“METOO”,突然就令“强奸”这个话题在短时间内站在舆论的顶端,于是男人到底要如何才能好自己的下半身就成为了热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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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要问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强奸罪”,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刑罚太轻,比如现在互联网所流传的“三年起步,血赚不亏”,正符合了一部人的心里。其实在古代,对于强奸罪的罪名,远比现在严厉更多,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古代各朝各代对强奸犯到底是怎么惩罚的。


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对犯强奸罪的人,处罚就非常严重。《烈女传》中就记载当时秦楚两国对“强奸罪”的处理方式是:

若诸侯外淫者绝,卿大夫外淫者放,士庶人外淫者宫割。


  

这里的意思是说如果是诸侯犯“强奸”罪就是杀头、官宦是流放,普通人是阉割。在《尚书·大传》中也记载: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


这里要注意是,“外淫”,“义交”,说明这些刑罚不仅仅适用强奸,同样也适用于“婚外情”,也就是我们说的“通奸”。看来“找小三”在先秦时期至少也是阉割,想想还真有点可怕的。




到了汉朝的时候,当时的刑法就把“婚外情(和奸)”和“强奸”拿来区别对待了,并同时规定了亲属之间如果发生乱伦,也算犯法,当时有个专有名词叫做“禽兽行”。


《奏谳书》中就记载这么一个故事,说当时杜县有个的女子,老公去世之后,在灵堂面里和邻居通奸。结果被守灵的婆婆看到了,她婆婆就把她告上了官府。那最后的判了个什么刑呢? 叫做“黥为城旦舂”,也就是在额头上刻字并派去舂米是晒谷子。“舂刑”属于古代对女性的五刑之一,算是比较轻的吧。




但是强奸的罪比通奸的就严重多了,当时规定“臣强与主奸,同母异父相于奸,可论弃市”。所谓弃市也就是在人口密集的集市上砍头,电视剧里的菜市口杀头就属于其中之一了。


在隋朝,强奸犯被定为“内乱”之一,属于“十恶不赦”中的一恶。然后是唐朝,终于有了“强奸罪”这个名词,并且规定犯此罪的“轻则杖责,重则流放和绞刑。“《唐律疏议》就规定:


“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也就是说普通的“通奸“就是杖一百,这一百杖下去半条命也就没了。而强奸罪则是加一等,折伤者,再加一等。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你强奸的时候,不小时弄伤了对方,还得加一等的罪,这种操作就太简直了。

不过唐代对强奸罪的范畴还是有点模糊的,这就及不上宋朝的明确,因为到了宋朝,当时规定:

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


以此看来,古代的统治者对于“奸罪”的重视程度,都是越来越严厉的。


元朝基本是继承宋朝的刑法,除去对“强奸者”依旧严惩以外,额外增加了强奸幼女和轮奸的罪,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和“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的记载。想想古代女性一般十二三岁就做母亲了,所以判定十岁以前的女性不能发现性关系,其实比现在的幼儿保护法还严厉。



虽然前朝对强奸罪已经是重刑,但其依旧被归类在“杂律”里面,到了明朝《大明律》,才将其独自拿出来成为刑律中独立的犯奸门,总类更加丰富,详细,并且有了“犯奸者女性同坐”的规定。而作为中国封建律法集大成者的清朝,《大清律例》更是直接将奸罪编成独立的一卷,从各个方面都开始完善对“性罪罚”的惩罚。



总的来说,对于强奸罪我国古代是非常重视的,并且最高刑罚都可以上升到死刑。当然了,这和古代认为妇女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财产不可侵犯也有关系,是特殊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惩戒方式。但不容否认,现在确实是代价太低,才让强奸犯如此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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