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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自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沪深3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0年2月(IO2002)、2020年3月(IO2003)、2020年4月(IO2004)、2020年6月(IO2006)、2020年9月(IO2009)和2020年12月(IO2012)。(中金所网站)

  关于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9〕452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为确保股指期权平稳上市运行,现将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自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月份和挂盘基准价

  沪深3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0年2月(IO2002)、2020年3月(IO2003)、2020年4月(IO2004)、2020年6月(IO2006)、2020年9月(IO2009)和2020年12月(IO2012)。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结合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报价等因素确定,并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

  四、交易保证金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

  五、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某一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六、相关费用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交易所暂不收取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七、做市商

  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可以在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对冲平仓。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00手。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20000手。交易所将加强做市商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八、询价限制

  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

  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九、交易限额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实施交易限额制度。自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首日至2020年3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3月20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手。自2020年3月的第4个星期一(2020年3月23日)至6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6月19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

  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实施时间、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股指期权平稳推出和稳步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信息报备的通知

  为规范股指期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将自2019年12月23日起开展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信息报备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户报备标准

  1、在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申报笔数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2、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笔数计入申报笔数统计。做市商因做市交易产生的申报笔数不计入统计。

  二、报备具体要求

  1、对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交易所将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进行相关信息报备,履行信息报备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2、报备内容涉及客户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策略、风控措施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行为、报备信息等要求客户补充报告相关信息。报备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3、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填报并上传《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信息报备表》,每个交易日15:00前上报视为当日报备。

  4、报备客户需向期货公司会员提供签字或盖章版的纸质件,期货公司会员留存纸质件备查。

  5、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信息不全或存有疑义的,将向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反馈,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相关解释。期货公司会员在收到反馈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改或补充材料后重新进行报备。

  三、报备管理要求

  1、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未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的,第一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拒绝提供信息、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客户,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开仓等措施。

  3、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高度重视股指期权交易信息报备工作,切实履行报备管理职责,加强对客户股指期权交易的运行监控,并针对客户交易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建立预防、发现与处置机制,自觉维护股指期权交易的正常秩序。

  4、对于未能履职尽责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

  5、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内容、方式、报送时间及其实施时间等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12月18日

(文章来源:中金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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