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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3
2020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文**在温州市鹿城区、文成县、瑞安市等地为不特定人员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嫖客2000元至6000元不等金额的嫖资。2020年8月3日文**被传唤至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文**的行为已构成卖淫。
网络配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文**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由于文**系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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