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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滩地纠纷处理



  金水区与中牟县滩地纠纷 1956年金水区黄岗庙村与中牟县杨桥村在耕种滩地时发生矛盾,1957年3月经双方协商,对部分土地进行了调整。1966年纠纷又起,1969年金水区、乡、队三级代表上诉到省河务局,中牟县应诉。1969年秋末,再次发生矛盾。1990年10月,两村群众对新出滩地进行开发种植时,由于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相互交叉抢种,发生严重纠纷。翌年夏收时,双方为抢收庄稼矛盾激化,经市、县、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划定了临时收割线,确定金水区与中牟县防汛界桩即[30K+968]号桩至临时收割线的南端点长约1300米以内的主河槽以南滩地为争议区。
  翌年5月20日,金水区姚桥乡黄岗庙、来童寨等村与中牟县万滩乡杨桥村因播种庄稼,双方矛盾激化。经郑州市政府、金水区政府、中牟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调查,原争议的滩地已于1963年全部坍入黄河,1990年复又出现,黄岗庙村认为滩地使用权以金水、中牟防汛界桩划定,杨桥村指出应以1991年划定的临时收割线为界。双方意见差距较大,但经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郑州市政府的裁决。
  郑州市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处理黄河滩地权属争议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按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滩区土地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滩区土地资源,有利于河道的治理和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兼顾争议双方群众的眼前与长远利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一,黄河滩地属国家所有。争议的黄河滩地1963年已塌入黄河,1990年开始露出,间隔长达27年,应视为新出滩地。因黄河滩地属国家所有,郑州市政府对这块有争议的新滩地可以重新划定耕种权。
  第二,﹝30K+968﹞桩沿黄河大堤的中心线向西量至650米处,作为南端点,以引此点为基准点沿北方向划一直线至黄河北岸的原阳县界,为黄岗庙村与杨桥村的种植界线,以东属杨桥村种植,以西属黄岗庙村种植。今后不论黄河主河槽如何滚动,种植界线沿南北方向自然延伸。
  第三,为了防止今后双方群众为地界发生纠纷,双方在划定的界线内各留5米宽,作为公用道路,不得耕种。
  第四,由郑州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测量定界和绘制定界图。
  以上四条处理意见,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中牟县、金水区政府及有关乡、村认真贯彻落实,至此黄河滩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巩县与温县滩地纠纷 争议地区位于黄河北岸,与南岸沙鱼沟相对,在沙鱼沟北4000米处,争议地段南北跨约2000米。解放后,人民政府曾多次进行处理。1951年、1964年、1966年,双方曾达成划界协议,但因“文化大革命”等原因,未能执行。1990年9月6日因种植界线发生争议,温县张庄村与巩县沙鱼沟村的群众发生械斗。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我省黄河滩地等六起跨地市重大土地纠纷处理决定的通知》中,对巩县与温县黄河滩地使用界线决定如下:①维护1990年9月纠纷前的种植界线,温县越界种植的部分无条件退给巩县种植;②由两市、县组织群众,由省监督组参加,现场指界埋桩,签订权属协议书;③现场测量和埋桩等工作由省河务局承担,所需经费由巩县和温县共同承担。
  巩县与孟津滩地纠纷 位于巩县与偃师两县之间的杨沟口东侧约3000亩的滩地地段上。1989年秋,因孟津修路发生纠纷。1990年9月13日孟津挖水渠因权属争议与巩县矛盾激化。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郑州市与洛阳市偃师县之间的邙岭北缘杨沟口东关帝庙东墙北划线,至原孟津所开生产路中心线南50米处为界拐点1。由拐点1向东划界与郑州市开发的WFP—2814工程最西倾西北角向磁北方向划线交得东界址拐点2,由拐点2向北沿磁北线直抵河水南缘为东界址线。此折形界线以西为洛阳市种植,以东为郑州市种植;分界线的测定由郑州市、洛阳市组织进行,现场测量及埋桩工作由省监督组参加、省河务局承担,所需费用由郑州市与洛阳市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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