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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采购人未委托集采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被确认违法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零七号至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5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1则。

据统计,本次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1.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 集采机构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报告;

  3.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澄清、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4. 采购人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第一千六百零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重力台分系统--超导重力仪(微漂重力仪)”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14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六百零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国采中心违法取消其中标结果。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国采中心就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报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零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诉人电话澄清,不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的要求,且澄清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2.样品测试环节的不科学合理、不公平。3.祥安公司中标产品不符合《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进行澄清、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一十一号、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以下为第一千六百零七号至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六百零七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55号17幢南办公楼0011

二、基本情况

财政部在依法对“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重力台分系统--超导重力仪(微漂重力仪)”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145元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零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1222

二、项目名称: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科普资源库安全设备与集成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1号楼2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国采中心违法取消其中标结果。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国采中心就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报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零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02-21412G17

二、项目名称:国家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增储采购项目(第1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九州尚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北七街6号及6号院24号楼101

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相关供应商:天津祥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祥安公司)

地  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42(集中办公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诉人电话澄清,不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的要求,且澄清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2.样品测试环节的不科学合理、不公平。3.祥安公司中标产品不符合《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进行澄清、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一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DSM2021-3480

二、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维保服务项目(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被投诉人2: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8层04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一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EITCL-BJ09-211105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西校区老食堂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6层608室

被投诉人1: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EITCL-BJ09-211105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西校区老食堂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76号君子广场19-20层

被投诉人1: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政部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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