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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四)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爆发发展的态势,并且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笔者拟通过几期文章,帮你理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目录

本期我将分享以下几个问题:

1、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什么?

2、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有几种?

3、固定总价之外的工程款如何支付?

4、什么是结算协议?

5、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是否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6、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7、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能否以未达到付款节点为由抗辩?

8、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9、哪些单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0、哪些建筑物可以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物?





1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获取其使用价值的对价,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对建设单位而言毫无价值。因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这里的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应当是指工程经过验收合格。
但因为工程验收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时,建设工程很难完成验收程序。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严格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即便施工单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只要建设工程符合规定的竣工条件,即认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有几种

工程款计价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成本加酬金。

固定总价,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固定单价,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成本加酬金,其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和支付。施工单位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额度或者比例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和利润额计算确定,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核定。

3

固定总价之外的工程款如何支付?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工程款。对此,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签证的方式确认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也可以通过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对账签证等书面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量和其计价标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增加工程量的计价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

什么是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施工合同中的价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结算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无效的,即便在工程未竣工或质量可能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仍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5

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是否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之前的结算协议,都认为应当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作为确定工程款依据的,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造价鉴定。

此外,结算协议仅是表明双方对依据协议约定得出的工程价款无争议,并不等于双方对施工合同中的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仍可就工程质量、工期、停窝工损失等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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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预付款,指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给施工单位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一种工程价款。一般分为: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质保金,是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款项,专门用于保证维修工程的款项,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7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能否以未达到付款节点为由抗辩?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而对于参照的范围普遍认为应当仅限于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计价标准的约定,而对于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工程款扣减事由、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不属于应当参照范围。因此,在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以未达到付款节点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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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有效约定

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类似于“工程款待业主支付后再予支付”的约定,该种约定属于附期限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施工单位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的,则其无权以该条款约定抗辩支付工程款。

另一种是类似“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也不向分包人支付”的约定,该约定属于附条件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施工单位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使合同约定的成就条件得不到实现的,则施工单位无权以该条款约定抗辩支付工程款。

9

哪些单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关系中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施工合同关系中,未与建设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也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括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单位)、违法分包关系的承包单位、转包关系的承包单位、挂靠关系的承包单位。对于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单位只能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从事施工行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10

哪些建筑物可以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物?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对象为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对于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则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比如说: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易修复的建筑、不适合抵押的建筑等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谚语说“罗马非一日建成”,用来形容工程建设在贴切不过,旷日持久的建设过程中各方只有合法合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四)的内容。感谢您的观看!

联系作者,获得更全面、更深度的法律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完)

半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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