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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二)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爆发发展的态势,并且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笔者拟通过几期文章,帮你理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目录

本期我将分享以下几个问题:

1、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手续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劳务作业承包人未取得资质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5、劳务作业企业的哪些行为,必然导致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6、什么是内部承包?

7、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8、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计算损失?

9、挂靠关系中,挂靠各方相互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10挂靠关系中,挂靠企业与其他材料供应商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1

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各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了违反“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原则,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则均会导致中标无效。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招标人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招标人泄露招标资料;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外另行选定投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人后,自行确定中标的。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传统进行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投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行贿牟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
2

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如上期所言,行政机关依据施工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水平、过往业绩等划分资质登记,施工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行政机关对于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高等级的施工资质。此外,部分地区在核定施工企业资质时会将施工企业承建的超资质工程列为考核对象。其实质上是默认了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但是,任何依据现实条件进行放宽标准的行为,都不应当与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抵触。工程质量是工程的生命,企业资质是落实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只要施工企业取得相应施工企业资质,则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否则即为无效合同。
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手续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城市建设及规划相关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从事建设过程中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实践中,常出现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以及部分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等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禁止。
为平衡各方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建设单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此外针对建设单位拖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恶意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取得资质的,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取得资质的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劳务企业分为13种,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2015年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对劳务企业的分类,明确规定施工劳务企业不分类别和等级。2022年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劳务施工企业资质划入专业作业资质,对该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相关企业只需要进行备案即可。

行政机关对劳务作业资质的监管呈放松态势,劳务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5

劳务作业企业的哪些行为,必然导致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企业可以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劳务作业,即提供单纯的劳动力。如果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劳务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还负责其他工程建设,或者提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已经超出单纯劳务作业范畴的,则可能构成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进而导致劳务施工合同无效。
劳务作业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参照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6

什么是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由承包人提供支持并进行监督,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完成承包工程的合同。内部承包要求:
承包人必须是承包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是职工个人;
内部承包中施工企业仍要对施工项目的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
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在财务上要实行同意管理。
198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但是实践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内部承包与转包、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关系。
7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到施工合同而言,一方面,对合同无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为缔结施工合同所花费的费用损失、如施工企业的窝工损失、建设单位的工期损失等。
另外,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产生了建筑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返还建筑材料已经不具有可能性,所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8

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计算损失?
依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理解与适用》,除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双方实际花费的费用计算外,工程款和其他损失可以参照双方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为:
工程款可以参照合同中对于计价标准的约定,而对于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工程款扣减事由、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不属于应当参照范围。
而对于其他损失,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计算标准进行支付。
9

挂靠关系中,挂靠各方相互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上期我们讲到,挂靠分为三种情形,本质上都是施工单位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以谋求承揽工程,获取利润。在挂靠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建设单位、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挂靠的施工单位。
被挂靠方和挂靠方之间会签订挂靠协议,确定挂靠行为实施事宜,因国家禁止资质挂靠,所以该挂靠协议是无效的。被挂靠方和建设单位之间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事宜,因该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挂靠方和建设单位之间因事实上的施工行为,会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同样因我国禁止借用资质从事施工活动,所以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三方之间互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挂靠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施工行为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损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可以扣除已经支付给被挂靠企业的款项。
10

挂靠关系中,挂靠企业与其他材料供应商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挂靠企业依据其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所用名称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如果挂靠企业仍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合同,则一般认为由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向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挂靠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合同,则依据区分挂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挂靠企业或者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

谚语说“罗马非一日建成”,用来形容工程建设再贴切不过,旷日持久的建设过程中各方只有合法合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二)的内容。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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