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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XX勘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 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1、原告提供的“XX公司员工20095月份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与被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仅有原告本人和宋XX的签字,没有“常务副总”和“总经理”的签字,也没有加盖被告的印章。在此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北京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调查笔录为证。”也就是说,被告没有为任何员工缴纳过社会保险,更不可能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任何社会保险费用。上述投诉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处罚决定日期为2009年8月19日。而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中,“张XX”2009年5月份的工资中有被告代扣的社会保险,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很明显与事实不符。

因此,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系原告自行编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且与事实不符。上述“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提供的名片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名片,并不是被告为其印制,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 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中,存入部分摘要显示为“结息”或“现存”,该 “现存”部分的金额并不是被告为其存入的。“对账单”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更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4、原告提供的影音资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影音资料为被告和XX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合同签字仪式,出席仪式的人员,除了被告的公司员工,还包括被告邀请的各方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XX公司员工2009年5月份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 原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清晰显示,原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因此,被告没有义务为XX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三,被告与老挝嘉西钾盐开发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XX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仲裁委员会查明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虽然被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问题。

综上,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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