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智能手机,不管什么品牌,什么型号,没有预装软件的基本不存在。而预装软件的不可卸载对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几乎无法否认。2016年1月15日,在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办的“移动端预装软件的法律规制”研讨会上,由行业法务、通讯专家、律师、学者、法官等15位专家代表组成的智囊团集思广益、各抒己见。
1、为消费者权益奔与走
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移动端预装软件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一是不正当竞争,二是侵犯消费者权益。虽然说手机捆绑软件并不一定违法,但消费者有选择权,消费者选择权与商家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首先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手机生产厂商最起码的底线。
刘岭(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认为手机生产厂商应该做到三点:一是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知情权,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来购买手机的,不是来购买手机软件的;二是预装软件适可而止,主要应该是系统软件,其他软件应该少装;三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可自主选择卸载或安装。
2、为企业利益鼓与呼
侯烨(乐视法务) :
工信部日前公布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APP) 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征求稿),明确提出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手机软件必须可卸载。如果这个规定可以实施的话,那么乐视的生态融合将无法实现。乐视属于有特殊需求的公司,比如我们的乐视手机里安装了乐视网、乐视商城、壁纸、日志等等,我们并非用手机赚钱,而是用“生态反哺硬件”。消费者选择手机主要是考虑手机的特色功能,如果把这种特色预装软件也位列其中,必然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既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也要保护手机生产厂商的利益,这两者需达到平衡。
3、为市场竞争呐与喊
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移动端预装软件法律规制的核心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就预装软件而言,手机市场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不强。同时行业的自律很重要,太多的监管对这个行业的发展不是太好。既然是充分竞争的市场,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引导更为重要。
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对移动端预装软件本身的规制,不主张以行政手段为主,还是应该交给市场。对于手机里预装的基本功能软件应该提供可卸载的方式,非基本软件不应预装,就算预装,也要提供卸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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