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改革内容
全流程
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全覆盖
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主要目标
2019年上半年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
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
2019年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
2020年底
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四个统一
1
统一审批流程
01
精简审批环节
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
放:下放审批权限
并:合并审批事项
转:转变管理方式
调:调整审批时序
02
规范审批事项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03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04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政府进一步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
05
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06
推行区域评估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07
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
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省(自治区)、市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互联互通,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
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
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和要求。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
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
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
4
统一监管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
重点监管为补充
信用监管为基础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
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
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组织实施
强化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严格督促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人大常务委员会、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做出了修改。
住建部新发布了四项相关的通知文件。
4月23日,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有关文件:
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
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
修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发布四项相关通知:
4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3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3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3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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