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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遥 : 遭遇火灾连累,赔偿该找谁要

2015年6月30日下午,北京城南方,一股浓烟蓦地拔地而起,直冲云霄,基本上,市区范围内的人都在蓝天白云下亲眼目睹了火灾的发生。起火地点为北京大红门木材厂彩钢板库房。

此次大火,据说消防部门足足调动了51部消防车到场控制火势。幸运的是,目前尚未听说有人员伤亡,至少没有像台湾的粉尘爆炸事件那样产生了大面积的受伤。但水火无情,难免波及。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假设一起火灾导致了火烧连营,连带着其他人家受灾,最后,谁来为这一切买单呢?

如果单单考虑火灾引起的损失,里面没有简单的白与黑。如果是完全理想的状态下,即便有了火源,警报装置若及时响起,灭火设施若及时启动,还是能将隐患扑灭于源头,避免导致更多伤害。所以,如果出现了灾害,人祸必在其中。

首先,起火原因可能是自然原因,也可能是意外,或者可能是人为的。但有火不一定有灾,火源还需要各种原因方能蔓延开来,比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火势快速蔓延扩大,从而使上一家的火成为下一家的起火原因,在下一家又有新的原因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继续影响下一家……最后,各种原因掺杂在一起,导致了惨痛结果。

要理清赔偿的责任,还要从火灾的结果入手,倒推追踪导致火灾损失的原因,根据原因再分解到每一个相关方的责任以及所占的比例,这个过程就如同面对着一环套一环的乱麻,该从何处解起呢。

不管事实是简单还是复杂,还是分开不同的情形,先老老实实回归原点开始抽丝剥茧。

第一种情况,也可能是最小概率的事件,也是国人会比较熟悉的情景,就是火灾的起火点来自于雷电、地震、山火这样超乎人力控制范围的事件,类似于百年一遇的大自然临时工事件。虽然如果房屋的消防设施完善或许不会引起火势蔓延,但即便起火的房屋的消防设施不够完善,毕竟诱发火灾的因素关非人力可控范围,在这样的情形下,户主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来对抗其他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比如,大地震使某一家人的煤炉起火引起火灾,并且蔓延到了其他家里去。其他火灾受害者可以认为,这家人是火灾的源头,需要相应赔偿其他受害者的损失。但这样的理由明显过于生硬与不近人情,毕竟没有这次天灾的发生,就不会有后续的灾害,而且火灾在这家人引起而不是在那家人引起,更是个运气问题。如果不存在其他原因需要起火的人家负责,一般而言,不太适合让人类对上帝摇出的骰子买单,法律也一般不会支持其他受害者的索赔。

面对天灾,无论是邻里之间的守望相助,或者依靠商业保险的支持,都比找人间的法院来审判老天更靠谱,也更近乎情理。

第二种情况,火灾确实是由人引起的,但是源头却来自第三方。比如,木材厂库房的起火原因,来自某隔壁公司人员乱扔烟头,这虽然还没有到恶意纵火的地步,但冤有头债有主,没有这个诱因,火是起不来的。如果公安消防部门能在火灾调查中确定罪魁祸首,火灾的全部责任当然由具体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不过,受害者那边也可能存在一些自身的法定消防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受害者和肇事者按照责任的比例来承担后果。

第三种情况,应该是最接近现实的一种情况,比如本文开头的事件,是由木材厂自身因素引起的火灾,或者基于现在的火灾调查技术限制,找不到更精确的祸首所在,起火原因大致归于木材厂本身,或者是电路老化,或者是工人操作不慎等等行为。既然主要责任在最早起火的这方,对于后续的一系列的损失,赔偿责任就无法推辞了。

如果这里的大火蔓延之后还引起了其他家的受灾,引起火灾源头这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受灾方也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原因对火灾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些受灾方自身的责任对照肇始者的责任,按照比例来分别承担相应的后果。虽然后面着火的一方,也是再下一家着火的原因,一个火灾中存在太多的加害者和受害者,但参照前面所说的第一种情况,此时受害者转变成为新的加害者,并非他自己有任何有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而是天降的无妄之灾,最终的责任还是属于原始起火的这家人。

而说到赔偿,就不得不说火灾后果的特殊性——损失难以精确界定。有些财产,比如纸币,在火灾之后,肯定烧得面目全非,完全无法判断;而另一些财产价值,比如邮票,不仅被火烧以后难以确定原貌,更难以确定具体的价值。若受灾的一方能够拿出官方的鉴定报告,确定火灾的原因以及财产损失的情况,就能以此为依据根据责任的比例来作出索赔。引发火灾的一方虽然免不了赔偿的责任,但也同样地需要被公平对待,公允地赔偿其他方。公允赔偿的基础,则依赖官方背书的相关报告。

此时还会出现一种意外,火灾的肇始者是租用了他人的场地,但是没有足够的钱来赔偿,其他受害者也不用担心。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出租场地的业主和租客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业主对租客也有监管责任,没有尽到心,也要作为连带方参与赔偿。当然,业主的责任相对更轻,如果业主赔偿多了,他可以自己找租客去平衡,但不能拿给受害者赔偿的更少作为挡箭牌,让受害者承担找肇事租客赔偿的责任。法律的人性化与精细,体现在了法律设计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当然,肇事的受害者本身可能也是有冤屈的,比如火灾报警装置失灵,或者自动灭火设施没起作用,导致一个小火花变成了大事故。如果肇事的受害者非要绑架上其他火灾受害者,和他一起去找这些不良商贩讨说法,对后面那些受害者而言并不公平,毕竟他们没有参与购买和选择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肇事的受害者对火灾要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不谨慎的行为。不过天道恢恢,肇事者在赔完了其他人之后,可以回过头来揪出那些无良商家,把现在的这笔账算清楚,让造假者对他们造成的损害负责。

说完了理法,再来考虑情。

如果火灾来了,即便是引起火灾的始作俑者,可能也被烧的一干二净,这样的人既是可恨之人,也是可怜之人。如果这家不仅财产损失殆尽,还恰好没有任何保险或者其他业主来分担经济压力,他不仅要面对必须白手起家的未来,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赔偿就几乎不太现实了,或者将进入永无翻身之地的黑暗之中。

比如,在西南的农村地区,在木质建筑集中的村庄里,如果一家着火,往往会迅速殃及大半个村子。如果是在城市里,引发火灾的这家当然要赔偿其他受到牵连的家庭。而在村子里的多数情况下,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牵连的家庭,一把火过后,一个家庭的积累都会灰飞烟灭,而一穷二白的肇事者也没有实力给出任何赔偿。但这个时候,其他邻里把肇事家庭逼到更加绝望的境地,也不人道。在此时,基于衡平的原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也是无奈的现实与理性的怜悯。

当然,法律也有最为尴尬的时刻,面对火灾的威胁,不仅仅是受到波及的友邻们的财产,在北京人民好不容易盼到了一个蓝天之后,如此大火释放出来的有毒气体、灰霾、有毒粉尘等等,还对周边的居民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

看不见的身体健康,并不比肉眼可见的财产损失更为廉价。但可惜的是,僵硬的大陆法系统目前还不能太灵活地处理间接因素产生的伤害,仅仅要求受害者拿出损害的凭据,就近乎天方夜谭。而这个困难,如今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在努力地探索,让法律能更加公平地协调每一个细微的矛盾。

面对火灾,有形的损失,无论多么复杂,环环相扣,最终还是能有相对公允的责任计算,有清晰的赔偿清单。而同样越来越被人看重的那些无形的损失,法律还比较束手无策。越是这样的时候,越需要法律体系的进化与完善,能够更加充分地协调社会矛盾,惩恶扬善,补偿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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