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说一个真实的案例
黄先生周末这天和妻子女儿去购物中心,将车子停放在购物中心的免费停车场。当黄先生购物回来,发现自己的车门被撬,车里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被偷。
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购物中心赔偿修车费700元,价值78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一台,交通费300元,误工费500元,共计13300元。
购物中心认为,自己的停车场是免费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车主应该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购物中心不应该赔偿。
法院最终判定购物中心赔偿黄先生车辆修理费700元,误工费500元。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
黄先生的车子停在购物中心停车场,双方就车辆形成了保管合同,所以车子被损,购物中心要赔偿。但是,黄先生没有告知停车场管理员车内有贵重物品,双方没有就贵重物品形成保管合同,所以购物中心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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