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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鼐轶事

曹鼐不倦学

      

      原文:

  

      曹鼐①中会试乙榜②,不受教职③,愿得繁剧④一职自效。改泰和典史。公暇⑦,辄进学不倦,复修举之业。其尹诮⑤之曰:“可作状元。”曹曰:“不如是⑥不休。”吴先曰:所谓有志者事竟成也。读书者当观此。

      

      注释:

  

      ①曹鼐(nài):直隶宁晋(今河北宁晋县)人,字万钟,号恒山。生于明建文四年(1402),卒于明正统十四年(1449)。明宣宗宣德八年(1433)癸丑科状元,初授修撰,累官至吏部左侍郎兼翰林学士,位至首辅。

  ②中会试乙榜:会试时列为乙等。 中,当……时。

  ③教职:会试得中乙榜,可任教职,掌管教育、文书、修史等事。

  ④繁剧:旧时地方州县,以地域、人口、政务有繁、雄、剧等次第,繁剧均为较重要的地方。这儿“繁剧一职”指到地方上去做官。

  ⑤诮:嘲笑

  ⑥是:这

  ⑦公暇:公务间的闲暇。指休假

     

      译文:

  

      曹鼐在会试时得中乙榜,他提出不要担任教职,愿到地方州县供职。于是被改任为泰和典史。他在公务之余,仍努力学习不止,还继续修习考试的功课。泰和县尹嘲笑他说:“你这样可以做状元了。”他说:“我就是要做状元,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后来他果然考得状元,授翰林院编修,累升吏部左侍郎,文渊阁大学士。)吴生按:成语所说有志气的人必能事业有成,这就是了。读书的人应当从这里得到启迪。人应当有志气,学习应当坚持不懈。

     

      启示:

  

      学习要有学无止尽的精神,要不断学习。要有志气,做有理想的人,学习应当坚持不懈。

 

 

 
曹鼐不可

  

      原文:

  

     “曹鼐为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女子,甚美,目之心动。辄以片纸书‘曹鼐不可’四字,火之,已复书,火之。如是者数十次,终夕竟不及乱。”(见明代焦竑在其《玉堂丛语》)

  

      译文:

  

      曹鼐为泰和典史时,曾抓捕一名女盗,长得十分妖艳美丽,曹鼐看之,有些心动.于是就拿出纸片,写了"曹鼐不可’四字,然后烧了,又写了烧,烧了写,就这样反复数十次,终于战胜了诱惑,保守了节操。

  

      启示:

  

      曹鼐面对美色,能自警自律,保住了自己的名节,用古人的话说,就是能够“慎独”。换一种说法,就是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能谨慎做事。

  

      人们常说:“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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