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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税务处理

很多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与境外客户打交道时,因业务需要会出口一些样品或者广告品,这类货品出口的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

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的规定,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出口这类样品、广告品,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1、2012年以前,需要视同内销

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两个文件出台前,由于出口的广告品具有商业价值,属于无偿赠送,需要作视同内销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从税法的角度,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无偿赠送。企业免费出口自产货物,货物所有权从法律角度已转移给国外客户,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新政策下,广告样品不需要视同内销

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台后,对于货样广告品出口,虽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因不属于出口销售业务,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且并不属于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适用免税政策。

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由视同内销改为免税不退税。2012年已开始执行免税政策。企业尚未视同内销处理的货样广告品,原则上不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免税也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如2012年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需要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新政策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是莫大的好消息,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3、如何进行免税处理

企业需要规范操作,才可适用免税政策:

  • 办理正常的出口报关手续及办理免税申报;
  • 准备备查资料。

1)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进行免税申报

广告样品的出口,应根据正常的报关出口程序办理,没有报关出口的货物,无法办理免税申报,则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十一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 出口发票;
  •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4、货样广告品免税,进项税需转出

免税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如果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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