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什么?
记得刚上大学的时候,法理学老师推荐我们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以使我们对法律能有初步了解,但当时我看此书晦涩难懂,勉强翻阅完毕,却似囫囵吞枣,并未留下深刻印象。工作以后,对案件审理有了自己的切身体验,再读此书,却让我对法律有了不一样的解读,尤其是其中关于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区别及联系,让我对法律是什么有了更深的思考。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的一个基本论点是: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道德观点的影响。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又是一回事,必须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别开来。
“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官办案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一个合格的法官不可能为了让案件审理结果与某条法律规定完全吻合,而不顾及风俗习惯、道德伦理。
近日,我们就用风俗习惯调解处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徐某与郑某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当事人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有一项明确约定“若两原告生病需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两个儿子各承担45%,女儿承担10%”。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并无主次之分,可是,当事人对协议中的该项内容均表示十分赞同,这正是因为它照顾到了当地农村“养儿防老”、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风俗习惯。
如果说法律是外在的规范与约束,那么道德可以说是心理的习惯与依赖,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强迫人们违反长期保留下来的传统心理习惯,而去接受一个为了规范社会秩序而后期人为制定的法律规范。哈特还提出,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还应有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深刻影响,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法律必须与道德或者正义相一致。哈特说,一个实证主义者对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这样的一种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的不道德性不等同于法律的无效性。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过去是被“善良风俗”认可的解决彼此间纠纷的私力救助方式,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逐渐期望一种能使双方都能服从的权威,以达到纠纷的最终解决,于是,便产生了对权威的渴求。
上学时背得最熟的一个概念——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国家产生后,为了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制定法律。既然是法律,就应具备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与社会风俗之间也将产生一定的充抵甚至是相违背,也就有了所谓的“法律的不道德性”。
法律拘于难以认定心理事态而采取客观的检验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为了实现实体正义需做到程序公正。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一方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是无据,明明自己有理由主张权利,但就是找不出证据予以证实,从道义上看,我们会感觉这个人很冤,我们应该同情他、帮助他,但是法律绝对不可以轻易作出断定,必须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而采取统一客观的认定标准。
读罢此书,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就使得我对将来如何从事法官这个职业有了更明确的定位,用一种打趣的说法,或许我们可以拿出“人格分裂”的状态,在审判工作中既要有当事人的心态,化身生活中的自己,体会当事人的心理、照顾传统道德与习惯,又要具备法官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案件,心底无私只从法律,时刻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切实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维护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这句话听起来或许有些偏激,但它却从一个侧面向我们显示了法律本身不可撼动的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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