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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济堂 百年老号遭遇域名之争
宏济堂 百年老号遭遇域名之争
2013.6.10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李 飞 本报实习记者 高艳妮

涉及老字号的纠纷时有发生。资料图片

    目前,一些老字号企业存在着诸如“傍名牌”、不正当竞争、字号商标冲突、历史遗留等一系列问题。由山东省济南市百年老字号“宏济堂”引发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备受关注。“宏济堂”的此番纷争,涉及两家“宏济堂”公司,分别为山东省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这场围绕百年老字号的域名之争,正是众多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

     百年“宏济堂”,分分合合的风风雨雨

     欲说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先来了解一下百年“宏济堂”的前世今生。

     “宏德广布,济世养生”,说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据记者了解,“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了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其中,栈房于1952年改为宏济制药厂。

     1955年7月,“宏济堂”进行公私合营改组,合营后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下称济南宏济堂),其主要包括制药厂、阿胶厂及三个营业部。1957年10月,济南宏济堂的阿胶厂与另一家阿胶厂合并为“公私合营济南阿胶厂”。

     1958年6月,“宏济堂”迎来发展的分水岭。当时,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被剥离出来,移交给当时的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济南宏济堂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称其三个营业部既已划归出去,希望将其现有名称更改为“济南宏济堂制药厂”。

     1960年,济南市卫生局提交报告,将包括济南宏济堂、济南阿胶厂在内的五家中药厂合并为一个厂,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制药厂”。据悉,该厂后经历五次更名,于2012年更名为目前的宏济堂制药集团。

     另据了解,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于1958年接手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后,也进行过多次的体制调整和名称变更,主要包括1996年改制为“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药业集团)、2011年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

     其中,济南药业集团尚未更名时,曾于2003年将其下属的一家医药零售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8月6日与该连锁公司设立了宏济堂阿胶公司。据相关资料显示,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济南药业集团为主要出资人,所占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记者了解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阿胶制品的加工。目前该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则主要为东流水牌阿胶糕、阿胶龟元膏等的生产及销售。

     总之,历经分分合合风风雨雨,由“宏济堂”名号衍生出来的三个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其出资人宏济堂医药集团、宏济堂制药集团相继出现。

     井水犯河水?域名相近引发阿胶之争

     两个公司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11年11月。其时,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其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向枣庄中院答辩的主要理由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另外,此案是侵犯商标权纠纷,企业网络域名侵权与商标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裁定驳回。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首先对“宏济堂”的历史事实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即宏济堂医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为药品销售,宏济堂制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则为制药和阿胶生产。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也进行了梳理,认为被诉侵权的阿胶产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宏济堂制药集团目前已申请注册多件“宏济堂”商标,其中被核准使用的相关商品与阿胶的产品性质相类似。宏济堂医药集团目前则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有“宏济堂”商标,尚未涉及相关商品。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为“东流水”,未注册有任何“宏济堂”字样商标。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新设法人企业,与原宏济堂阿胶厂并无历史上的承继关系,两者的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上具有类似性。此外,宏济堂阿胶公司故意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并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此案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

     枣庄中院对双方涉及的域名争议也一并进行了审理。由于双方的域名均含有“hjt”,加之宏济堂阿胶公司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因此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二审中。

老号之争的老理与新说
□ 本报记者 李 飞 本报实习记者 高艳妮

    天津“狗不理”诉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商标权,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此次的“宏济堂”纠纷……涉及老字号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尊重历史因素这一重要基本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合理处理纠纷。

要尊重历史沿革

    对于老字号、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中国独特的知识资源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一直坚持统筹兼顾保护现代知识资源与中国传统优势知识资源。尤其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历史背景和权利现状,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法院重视对老字号、传统文化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研究,裁判了一批涉及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民事案件,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老字号的保护应当尊重老字号的发展历史,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还是司法实践,都遵循这一原则。在宏济堂制药集团和宏济堂阿胶公司的纠纷中,也应当充分考量'宏济堂’历史发展脉络。从历史上看,宏济堂制药集团和宏济堂医药集团(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股东)都是源自原宏济堂企业,二者对'宏济堂’字号都有一定的使用权。”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王宗玉如是说。

    “宏济堂”老字号是在1958年的时候,生产和销售分离,慢慢形成了两块格局,一个定位制造,即制药领域的宏济堂制药集团;另一个是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它定位于营销、销售方面。

    客观地讲,“宏济堂”的知名度如今仍很高,两家都是有贡献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黄晖表示:“在我国中药发展中,前店后厂是传统比较通行的做法。由于历史的发展,公私合营,就造成了店厂的分离,这是一个历史事实。从这点来讲,要尊重产生分离的这种情况。在宏济堂历史上已经形成了药厂和药店分离的情况,我觉得应该尊重这个历史。”

    要兼顾消费者利益

    国内老字号之所以困境重重,很多是在品牌共享中因循守旧,在合作经营中止步不前,很多老字号在发展中产生了多个传人,导致现今很难分清产权。一些产权构成复杂的老字号可以采取“模糊权属”的策略,尝试共享品牌,重点追逐品牌的增量价值,而非存量价值。

    老字号经营中出现“兄弟相争”不可怕,最怕的是国内至今仍缺乏理顺老字号品牌归属的机制。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仍没有专门保护老字号的立法。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字号保护的立法,特别是要明确字号争议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措施,别再让企业之间的字号、商标纠纷一拖几年,成为老字号经营中难以跨过的绊脚石。

    宏济堂医药集团和宏济堂制药集团分别归属于药品销售和中成药的生产加工,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且区别较大。因此,一般消费者对他们不会产生混淆。但如果双方都同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或商标进行药品销售和中成药的生产、加工,消费者一般对哪家是他们需要的“宏济堂”很难做出区分,这样就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便于他们辨识,就有必要明确一下“宏济堂”名称的使用,不管是作为企业名称,还是商品标识,均应该清楚明了。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以免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如何合法、合理地处理老字号的纠纷以及类似案件?专家们呼吁,应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区分各自企业名称的使用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要尊重历史发展的脉络;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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