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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酒遭遇网络水军“混水摸鱼”
宣酒遭遇网络水军“混水摸鱼”
2013.8.5人民法院报
□ 王晓红 刘明朝 王 虹

    时间:2013年7月30日

    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损害商品声誉

    案情:吕某为了向曾工作过的酒业公司“邀功”,联系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段某,让其散布包括“宣酒中含氰化物”、“宣酒是毒酒”等内容的文章,进行网络炒作。段某征得该公司总经理柏某同意后,由员工安排“网络水军”操作,造成宣酒集团重大经济损失,评估达6452457元。

    案情回放

    一次人为的网络炒作

    安徽宣酒集团建厂于1951年,系江南规模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宣酒小窖工艺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被誉为“小窖绵柔,江南一绝”。其代表产品宣酒特贡荣获2010年“中国十大最具增长潜力白酒品牌”,2011年公司荣获“中国白酒行业50强企业”。

    2011年11月15日,浙江省工商部门在德清市进行商品抽检时,检出宣酒集团生产的批号为20110412的38度480ml瓶装白酒“宣酒”(零售价:6.7元/瓶左右)为不合格产品(氰化物含量超标)。该公司获悉后,及时收回全部此类产品并作处理,不再生产该型号产品。其他宣酒系列产品均检测合格。2012年5月中旬,宣酒集团却深陷氰化物“质量门”网络炒作风波,遭受重大损失。经宣城市公安机关侦查,事情原委浮出水面:此网络炒作风波系具有大学学历的3名80后年轻人所为。

    吕某,原是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28日被辞退。5月中旬,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某批次宣酒的氰化物不符合技术要求,该批次宣酒不合格。为了向曾工作过的酒业公司“示好”,能够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他联系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段某,让段某通过网络媒体散布包括“宣酒中含有氰化物”、“宣酒就是毒酒”等内容的文章,进行炒作。

    段某接下这笔总费用为4.5万元的网络炒作业务,收取吕某2.25万元预付款,征得总经理柏某同意后,即着手操作。该公司销售部门张某与吕某联系,根据吕某的文字要求,联系策划部门李某编辑文字材料。经吕某审核后,由执行部门的员工找到“网络水军”孙某、薛某进行网络炒作,执行完毕后,将《结项报告》提交给客户确认。

    期间,孙某、薛某在全国性社会论坛、地方论坛、百度贴吧、各主流网络媒体和微博上大肆散布有关安徽宣酒产品氰化物超标的帖子和文章,有《心酸:名品宣酒特贡被爆氰化物超标》、《宣酒就是毒酒,看你们还敢喝?》、《宣酒,你真的是“清者自清”吗?》等。帖子和文章被多次转载,回复和点击率颇高。据公安机关统计,其中《宣酒,你真的是“清者自清”吗?》一文在《天涯社区》网站中的《天涯杂谈》版块被回复1897次,点击率达142296次。

    经安徽东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2012年5、6月,安徽宣酒集团经营损失总额为6452457元,其中宣酒经销商退货损失1633803元;为弥补商品声誉损失,宣酒集团分别向安徽经济报、新安晚报等媒体追加广告投入1959220元;因滞销而导致利润损失达2859434元。

    2012年7月5日,段某、柏某到宣城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0日,吕某到宣城市公安局投案。

    2013年7月30日,该案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炒作造成多大经济损失?

    “你要求段某等攻击宣酒,有什么要求?”公诉人问吕某。

    “让更多人知道宣酒氰化物超标。”

    “你是否了解宣酒?” 

    “不太了解,我认为是所有宣酒都超标。”

    柏某辩护人问柏某:“你怎么想起来做这个事情?”

    “我刚创业,为了公司的生存,才接了这个业务。”

    “你考虑到发这种贴的法律后果吗?”吕某辩护人问道。

    “没有考虑过。”柏某、段某均答道。

    对公诉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有异议。

    吕某辩护人认为,退货原因是国家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销售利润的减少不能归咎于被告人;追加广告投入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后果。

    柏某辩护人认为,评估依据为宣酒集团单方面提供,评估过程不科学;造成损失的原因很多,不一定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广告投入不能认定为产品的损失。

    “宣城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虚假宣传予以屏蔽,网络炒作对宣城地区没有造成影响,在宣城范围内的广告投入不应被评估。”段某辩护人补充道。

    公诉人认为,评估依据材料是宣城市公安局提交的,具有合法性;网络传播具有快捷性、全国性,网络炒作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是屏蔽就可以消除的;宣酒公司消除负面影响的宣传由公司根据需要决定,与在宣城地区追加广告投入不矛盾。

    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均应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

    公诉人说:“吕某就浙江工商局检测出的某一批次宣酒不合格事件,出钱出力委托段某,在互联网上捏造夸大并散播宣酒氰化物超标的虚假事实。段某未经核实宣酒系列产品市场情况,就交给员工处理。柏某知道后没有阻止,主观上具有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吕某与员工商谈传播的方式和范围,由员工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宣酒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宣酒市场占有率下降。”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在网络上散布宣酒不良信息的基本事实存在,但是,对公诉人指控三被告人捏造并夸大散布歪曲事实及造成宣酒集团600多万元损失有异议。

    “帖子上的过激语言也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如果认为被告人违法,可以责令被告人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说明,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吕某辩护人提出。

    柏某、段某辩护人都认为柏某、段某在网上散布不当言论具有民事上的过错,而非刑事犯罪。

    “被告人以点带面,夸大其词,网络炒作的度和范围已超出了民事范畴,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公诉人进一步阐述辩论意见。

    “我非常后悔,早知这样,就不会做,我向受害人表示深刻歉意,我愿为宣酒做正面宣传。”柏某说。

    “我很抱歉,因为我的错误造成今天的局面。”段某也后悔地说。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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