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使用证 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2013.11.25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经招商引资到某工业开发区的。2009年11月1日,与当地政府签订了110亩的土地出让协议,协议列明了2010年11月15日我公司取得全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是因为一些原因,我公司2011年3月才拿到了110亩土地,但土地使用证只有70亩地的,另40亩是集体土地还不能办土地使用证。我们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次月就按土地使用证70亩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余下的40亩什么时候下来土地使用证,我们再根据土地使用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有人说这样是不对的。请问,那40亩土地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依法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应该按照规定从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2010年12月按照110亩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税局 李辉代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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