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今年将2011年申请的专利权转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一份,转让价格500万元;另外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标的额200万元。请问,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样,应按“产权转让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一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税目税率问题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你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签订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技术合同适用税率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适用税率万分之五,因此,你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金额=500×0.5‰=0.25(万元),签订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金额=200×0.3‰=0.06(万元)。
作者:王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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