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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人民法院报 | |||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百姓”字号及标识不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商标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依法驳回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的上诉请求。 老百姓公司系湖南长沙的一家药品销售服务企业,创立于2001年10月。 2011年5月,国家商标局认定“老百姓”为驰名商标。2006年5月,江苏省溧阳市的葛惠芳开了一家名为“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的个体药房,招牌为“百姓药房”。2012年5月,老百姓公司发现“百姓药房”后,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老百姓公司诉称,其公司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获得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等殊荣。葛惠芳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在其提供的推销服务上,客观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葛惠芳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葛惠芳辩称,其未实施攀附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作为注册商标“老百姓”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葛惠芳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该名称的专用权。葛惠芳使用“百姓”字号及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老百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王则田 钱 军) ■法官说法■ “老百姓”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不强 本案主要涉及人类通用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保护强度问题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简化写与突出使用的区别。该案的承办法官说,商标自然受法律保护,但不是任何商标在法律上都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保护存在强弱之分。“老百姓”和“百姓”作为通用词汇是老祖宗在数千年劳动生活中创造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排斥大众在法律范围内共同使用。“老百姓”和“百姓”本为普通大众之意,使用于商业领域,则有贴近基层,普通群众或大众能够承受,并暗含物美价廉之意。基于这些因素,“老百姓”注册为商标,存在天然的显著性不强的问题。因此,简化适用名称并不必然构成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葛惠芳主要是在商铺招牌中将“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简化为“百姓药房”,不宜以侵权处理。 (钱 军 宋 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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