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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人民法院报 | |||
涉少民事案件的现状 1.涉少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 如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是否应由少年庭审理,各基层法院做法不同。在不同的庭室审理因把握标准不一致就可能出现结果不同;其他民庭在案件处理时可能仅把未成年当事人看做与成人一样普通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因此,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不仅不利于少年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也制约着少年民事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涉少民事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受涉少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限制,涉少民事案件数量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3.少审法官素质有待提高 案件数量少既不利于涉少民事案件的经验总结,也不利于少审法官素质的提高。由于少审工作发展初期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审法官也大多来自刑事审判部门,熟悉刑事审判业务,对民事审判特别是涉少民事审判业务不够熟悉,经验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即便是多年从事少审工作的法官,由于案件涉及部门法律多,少审法官培训机会少和少审案外工作的复杂性,导致少审法官的法律知识更新慢,不利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和经验总结。 对策建议 1.应明确少年庭民事案件受案标准和范围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文件,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特别是要明确少年庭受理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究竟是以案件当事人为受理标准,还是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标准,这对于处理涉少民事审判与普通民事审判的关系,做到民事审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尤为重要,同时也能更好的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政策和物质保障上多倾向少审庭,多渠道提高少审法官素质 少年庭承担的不仅是案件审理,还有很多的案外工作需要做,如庭前调查、延伸帮教和法律宣传等,这都需要少审法官付出更多的精力,因此应在政策和物质保障上多倾向少审庭。同时还需要不断的多渠道的提高少审法官素质,以满足少审工作的需要。 3.建立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制度 只要涉案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就应当通知其出庭。对不方便当庭陈述的,法院可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单独询问,并邀请学校、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到场见证。对不方便出庭的而案件审理结果确实影响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法官应主动对未成年当事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生理特点和本人意愿等因素进行全面衡量,避免其法定代理人利益的替代化。 4.建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诉讼程序 应考虑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章,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张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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