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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判决一起涉外企职务侵占案
厦门判决一起涉
外企职务侵占案
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3.7.30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陈万颖)某跨国公司4名员工和相关公司的5名员工配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跨国公司财物价值达200余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9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五年至三年,对其中7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至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利用其系厦门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公司员工,负责厦门某跨国公司与华为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调交付工作的便利;被告人王某荣利用其担任厦门某跨国公司深圳办事处销售客户代表,负责华为公司的客户管理等职务便利;被告人谢某等3人利用其担任厦门某跨国公司内部销售人员,负责内部下单生产、发货的职务便利;被告人钟某德等4人利用其担任上海某科技服务公司检测员,专门负责检测厦门某跨国公司货物的工作便利,采用内部销售人员被告人谢某等3人在下单时虚增客户实际并不需要或未订购的硬盘托架、电脑光纤卡等货物,其后检测人员被告人钟某德等4人在检测时将上述货物截留,再交由被告人张某明销售给深圳某公司的犯罪方式,结伙共同侵吞厦门某跨国公司硬盘托架、电脑光纤卡等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明共获得销赃款1200693元,其余8名被告人获利从10万元到40余万元不等。

    案发后,张某明、王某荣、谢某等6名被告人投案自首;9名被告人均通过家属退赃、赔偿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王某荣等9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受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各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法制教育

    本案职务犯罪持续四年多,各被告人分别在各自职位上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在一名被告人的牵头下完成整个犯罪行为,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企业对关键岗位缺乏制度性监管,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应完善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涉案人员多为高学历,9名被告人中,7人为大专以上文化,4人为大学文化。在供述罪行时,几乎所有人都表示此前均不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行为。在同一职位上先后任职的几名被告人纷纷落马,均供述自己是延续前任的做法,甚至有人称这种做法为“公司惯例”。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普法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

    针对上述问题,湖里法院向受害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法制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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