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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热钱推涌出漩涡与逆流
民间借贷 热钱推涌出漩涡与逆流
2014.1.20人民法院报
□庄园  杨清惠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向媒体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的新特点。杨清惠 摄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和民间资本的不断壮大,民间借贷呈现“供需两旺”的繁盛场景。但是钱潮涌动下却暗藏漩涡暗礁,热心助人却被卷入官司、闲钱投资却是有去无回、高额回报却实是恶意陷阱……钱来钱往间,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续航力”备受关注。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四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案例解读对公众进行维权提示。

    “手拉手”诉讼折射诚信问题

    林某先后育有子女两人,分别是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关某、与同居人谢某非婚生的女儿刘某。

    林某去世后,谢某的母亲杨女士将关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林某生前所欠下的60万元债务。

    因刘某年幼,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关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以为是一场舍弃亲情、锱铢必较的遗产大战,却未想到,原被告双方上演了一出“一团和气”的“双簧”:谢某当庭认可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关某与刘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杨女士系刘某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刘某与关某继承林某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其次,关某不应该基于刘某一方的自认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由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尤其是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公司破产前债务”等名义向自己的关系人伪造借条、大量举债,并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自己作为被告认可该笔债务,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从而达到将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等最大限度地归个人所有的目的。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表示,这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合法“马甲”改不了违法本质

    朱某以银行汇款凭证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足额款项。

    当庭,双方对朱某通过银行汇入李某账户206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李某辩称,朱某将钱汇至自己的账户,是为了参加资本运作项目,所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未能提供借条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可以认定汇款事实,故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朱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无法体现双方对该笔借款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不能当然得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同时,李某称该笔钱款系朱某参与资本运作的投资款,并称所谓的资本运作过程,即利用业务计划、价值远景等概念,吸引他人投资,从中提取资金分成,实为非法传销。

    考虑到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撤销一审判决。

    据孙小平介绍,近三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有5%的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投资者往往被许诺的高额回报或者美好规划所迷惑,盲目将辛苦挣来的钱款投入到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中去。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赌博、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除了常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外,还常与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良俗的行为相交织。某些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筹码费等为形式的“情债”、“赌债”,因事实部分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隐形借贷花样翻新

    2010年3月,王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汇给王某。当日,王某从同一账户中取出现金2万元返还给金某。金某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王某交来叁月份利息贰万元整”。同年5月,金某再次向王某账户汇款10万元。

    同年9月,王某将上述两笔尚欠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向金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金某向王某提供31万元借款,借款日期从2010年9月8日到2010年10月8日止,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

    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借条,约定“金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借款日期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

    2011年5月,金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给付其现金1万元。当日,双方第三次重新签订了欠条,将之前尚欠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40万元,并约定“如不能按照本协议偿还欠款,欠款人自愿承担国家银行贷款利息肆倍的违约罚金”。

    随后,金某持40万元欠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40万元欠款。最终,在法官的细心审查与耐心释法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及到“砍头息”、“利滚利”、同时约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民间借贷活动中常见的放贷计息方式。这些“隐形”借贷手段,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但实质上仍属于高利贷。

    孙小平提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巨大损失。出借人亦防止因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维权需理顺法律节点

    刘某与佟某本是多年好友。2007年3月9日,佟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写下欠条。2012年10月16日,刘某依据欠条诉至法院,要求佟某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佟某虽在2007年3月9日出具的欠条,但是权利人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其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故对佟某以欠条出具日起算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从而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刘某于2012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刘某与佟某均认可于2010年5月之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故能够确认在2010年5月之前刘某就应明确知晓其权利受侵害。但至2012年10月16日的两年内,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佟某主张过权利,故刘某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之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应该关注债务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之日、第一次主张还款日这几个时间点,并且注意收集债务人承诺还款的书面证据,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有效实现自己的债权。

    “除了时间节点外,民众在维权时还需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要件,即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款项真实出借的事实。对于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为依据起诉借款人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债权人还应举证证明提供借款的事实。”孙小平说。

    孙小平同时提醒,在离婚纠纷中,当事双方应注意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离婚后仍是纠纷不断、烦恼不断。

经济航船应绕开借贷暗礁
□ 杨清惠

    数据显示,近四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加、借贷规模扩大的总体趋势。2010年收案3825件,涉案标的额为10.27亿元;2011年收案4464件,涉案标的额为13亿元;2012年收案4222件,涉案标的额为26亿元;2013年截至11月20日,收案4383件,涉案标的额为28亿元。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介绍说,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等特点,容易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而产生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孙小平介绍,新时期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参与主体多元,职业化倾向初见端倪。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事实不易认定。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书面证据,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

    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此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行为不规范,难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不动产抵押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过户”方式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担保范围与担保形式不明确,保证人身份不明确。

    孙小平介绍说,我国现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中。“但由于立法时间早、可协调性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的态势,北京一中院积极创新金融司法理念,充分利用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

    孙小平说,在审判监督职能方面,北京一中院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严格执行“五查法”,即“审查案件借贷合意,审查资金流转凭证,审查借款、还款具体数额,审查当事人相互关系,审查纠纷产生根源。”确保全面认真审理案件事实,杜绝单纯把借条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

    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北京一中院认为,应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健康运行。

    为此,北京一中院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与指引。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向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发送相关建议,通过立法、行政监管与司法的全方位配合,防范个人、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以及债务危机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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