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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的“安全卫士”
不安全的“安全卫士”
2014.1.27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赵 刚

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那些”时,会自动弹出“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等下拉提示词,正常情况下,下拉提示词应当将用户的搜索请求引导至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但用户在360网址导航中点击百度搜索框的下拉提示词时,并非进入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而是被引导至360视频服务中。

    安全软件本应“奉公尽职”,全心全力为网络用户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然而一些安全软件却“夹带私货”,借安全保障之名“打击”竞争对手,搭车推广自己的产品。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奇虎公司的360安全卫士软件选择性地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标注警示图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专家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确立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厘清了互联网竞争行为的边界。

    蹊跷的“危险网页”

    小王是一名安全意识强烈的网民,每当遇到杀毒软件提示打开的网页含有危险内容时,便立刻点击关闭按钮。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了某些杀毒软件的误导。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年3月2日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36号公证书证实了这样的事情。

    该份公证书显示,访问奇虎公司主办的360网,在该网站主页上点击“360安全卫士v8.5”,进入相关页面后下载并安装运行“360安全卫士v8.6Beta2”。然后,在百度网(www.baidu.com)搜索关键字“魔兽大脚插件”,搜索结果包含“魔兽大脚?魔兽世界大脚插件bigfoot官方网站”,对应的网址为www.bigfoot178.com,并标注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点击该感叹号,弹出的对话框显示内容包括:“360安全中心”、“包括危险下载链接的网站”、“该网页存在危险的下载链接,这些链接常伪装成电子书、电影、视频、软件等诈骗您下载,您可能会误点击下载导致电脑中病毒,请谨慎访问当前页面含有大量未经证实的广告信息,虚假广告可能给您造成财产损失,请您谨慎访问”。

    然而,通过谷歌网(www.google.com)搜索同一关键字“魔兽大脚插件”,搜索结果中包括“大脚(bigfoot)插件官方网站”,对应的网址同样为www.bigfoot178.com,但是360安全软件并未给该网址标注任何警示图标。

    360安全卫士这种“差别对待”的做法在2012年3月引起了百度网的注意。经调查,百度公司发现,360安全卫士软件选择性地对百度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网页标注红底白色的警示性图标(简称插标)。

    不动声色的“劫流”

    除了恶意“插标”,百度公司还发现,360安全浏览器还有“劫流”的嫌疑。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4447号公证书显示,用IE浏览器在百度网搜索关键词“那些”,第一页搜索结果没有360影视或网址为v.360.cn的网站。

    但是,访问www.360.cn,安装“360安全浏览器4.1正式版”后,运行桌面上360安全浏览器的快捷方式,弹出页面进入网站hao.360.cn。在该网站提供的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那些”,自动出现下拉提示框,其中第一位显示“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2011电影”、“主演:柯震东  陈妍希”、“免费观看”,且该条下拉提示词采用与其他提示词不同的背景颜色。点击该下拉提示词,弹出页面网址为so.v.360.cn,该页面上有电影《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的介绍、图片及播放按钮等,并显示“360影视”、“v.360.cn”、“影视搜索”等内容。

    百度与奇虎的“各自道理”

    在掌握了上述情况后,2012年4月,百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公司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造成混淆。利用360浏览器捆绑其网址导航站,故意仿冒、混淆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对原告的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5万元。

    2013年4月27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奇虎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十五日在网站www.360.cn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第一,百度公司经营搜索引擎服务,奇虎公司经营网络安全服务,二者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第二,奇虎公司并不特定地针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插标,360安全卫士的插标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必要的正当的行为。第三,百度搜索框不同于百度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引擎本身没有自动显示下拉提示词,奇虎公司因此在百度搜索框设置了下拉提示词。下拉提示词并不能决定用户访问行为,制作下拉提示词不属于搭便车,也不构成对百度搜索流量的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局:

    百度笑到了最后

    2013年9月4日,该案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奇虎公司与百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奇虎公司是否存在插标行为,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是否修改了百度搜索框中的下拉提示词,是否因此劫持了百度搜索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年12月17日,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规定,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遵守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虽然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本案中,360安全卫士被诉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搜索框下拉提示词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而且奇虎公司并未证明上述行为确系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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