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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能错”的进步
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能错”的进步
2014.3.1人民法院报
晏 扬

    河南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能错”,这一转变受到了法律专家的好评。

    公安机关肩负着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这个使命光荣而艰巨。当民众的生命遭受戕害,公安机关想方设法尽早破案并力求“命案必破”,这本是使命感、责任感的体现,初衷良好。然而,刑侦自有刑侦的规律,“命案必破”听起来激动人心,实际上并不科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在破案指标的压力下,一些公安机关难免采取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等手段制造冤假错案,致使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命案必破”是为了打击犯罪,“不放过一个坏人”,可冤假错案大量出现,不仅让许多“坏人”逃脱法网,而且让许多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相当于给社会、民众造成二次伤害。如此“破案”不如不破案,这样的“命案必破”宁可不要。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个口号一直被公安机关奉为圭臬。可冷静思之,如此“两全其美”其实是不可能的,两者之间暗含着矛盾:如果“不放过一个坏人”,在破案压力下就难免冤枉好人;反之,如果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就难免有一些命案破不了,让一些“坏人”逍遥法外。这是客观规律,谁都没有办法。也就是说,在“不冤枉一个好人”与“不放过一个坏人”之间,我们必须作出艰难选择。“命案不能错”,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或“两弊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命案不能错”,同时不再要求“命案必破”,其潜台词正是:首先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哪怕因此放过一些“坏人”。这样的转变既是对刑侦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对民众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尊重;既是防止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之必须,也是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规定之必须。在这个要求下,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可能会下降,政绩上似乎不太光鲜,但换个角度看,杜绝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不正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政绩吗?2011年,河南省命案侦破率达到97.57%,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可是,一个赵作海冤案就足以让这个政绩黯然失色。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振聋发聩之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理当成为一条基本的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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