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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作者:晨竹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4-14

妥善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 

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可能会发生若干笔存在税会差异的业务,如何才能做到完整、准确的调整?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立《税会差异备查登记簿》,将存在税会差异的业务分门别类地做好登记,最好用多栏式表格列示,以方便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从而减少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

★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税法比会计少一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这个条件的差异,会计上按照谨慎原则不计入收入的业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记入当期收入。

★企业发生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是在纳税申报时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如实提供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提醒:

★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定价调整风险,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所得税;该类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优先选择对象;在转让定价调整时,最多可以追溯调整10年,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外,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11日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谨慎把握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相关税收政策不尽一致。纳税人需谨慎把握,并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提醒: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备查类。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事前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提醒: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备案时间应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进行备案,如果您季度时已经发生了经营行为,在季度申报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您应在季度申报前进行备案,如果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属于只有年度申报时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如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类税收优惠,那您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及时备案,备案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备案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事后报送资料类税收优惠是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附送资料的优惠,所以备案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申报的截止日期,即531日。

★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提请审批或备案所需要的资料也不相同。例如,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所得,如果要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要分境内技术转让和境外技术转让两种情况,分别报送资料。

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提醒:

★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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