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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三重理据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三重理据
2014.3.23人民法院报
王明辉

    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需要以正当性理据为指导,并时刻秉持义务性理据,努力实现效用性理据。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三重理据,即正当性理据、义务性理据,以及效用性理据。 

    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正当性理据”回答的是“为什么裁判文书能够上网公开”的问题,即裁判文书上网的合法性问题。

    作为审判活动的忠实记载,裁判文书不可避免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或其他私权利。但同时,每份裁判文书都是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实现社会正义、维系社会价值体系和规范秩序的使命。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既要对公众利益负责,又须考虑公民私权利。解决之道便在于根据主次、轻重、缓急确定权益位阶排列标准,优先保护较高位阶的权益,并适当克减较低位阶的权益,以兼顾各类权益并实现整体权益的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严格的规范,以试图平衡保密和公开的关系,在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备了理论上的正当性。

    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义务性理据”回答的是“为什么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的问题,即“为什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法院的义务而非权力”的问题。

    详言之,一是审判权本质的要求。审判权本质上具有人民性和社会性,作为公众参与审判权运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公开,而且应以最快捷、最方便的方式公开,此语境下,没有网络形式的公开,有时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二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作为公共信息载体的裁判文书,理应为公众所知并受公众监督。三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若无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效用性理据”回答的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何价值和功能”的问题。

    从法院角度来看,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实现行为导向对动机导向的置换,以他律推动自律,提升法官素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一是倒逼法官司法能力提升。裁判文书是法官专业素养、文字功底、职业道德和职业经验的全面体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迫使法官“亮家底”、“晒水平”、“揭遮羞布”,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和自身素能。二是防范司法不端及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见光率”的极大提高,有助于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产生。三是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赋予了法院防范外来干涉的利器,有望缓解法外裁判、规避法律、变通适用法律的现象。四是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能够实现法院与公众的公开交流、理性对话,最大限度赢得共识与信任。

    从公众角度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公众获得公正司法裁判、便捷行为指引和有效参与平台提供了新的渠道。一是提升获得公正裁判的几率。公正性是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倒逼法官端正思想、提升素能、正身律己,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二是获得规范行为的便捷指引。借助相应的检索和查阅功能,公众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获取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行为预期。法律变得可观、可感,降低了公众的守法成本,益于公众主动学法、守法,尊法、用法。三是强化了之于司法领域的存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公众获得了发表意见、参与司法公共理性构建的有效途径。

    从社会角度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一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法院对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庄严承诺,也是法院不断强化司法自信、提促司法共信和增进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作为维护社会诚信的终极屏障,法院其对司法诚信品格的践履,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了保障和“底气”。此外,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的公开,提高了从事不诚信行为的成本,有利于构建常态化威慑机制,改善社会风气。二是维护法律整体性。整体性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在同一法律体内部,同类案件的裁判要相对统一,且不同法院的裁判文书要质量相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裁判文书的模范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改变不同法院之间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促进法治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提供了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一改以往为阐明理论而阉割、加工、假设甚至杜撰案例的“理论-假设案例-应用”教育研究模式,以“案例-理论-应用”模式弥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断裂,有效推动法学教育及研究的进步,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人才基础。此外,通过增进公民主体意识,还可强化权利与权力的互控机制,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需要以正当性理据为指导,并时刻秉持义务性理据,努力实现效用性理据。当然,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保障。一是提升法官裁判文书意识及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保障裁判文书质量;二是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公开原则,杜绝“选择性公开”、“宣传式公开”;三是加强裁判文书科学化管理,强化裁判文书审核机制,规范裁判文书上网流程;四是把握公开和不公开的界限,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利,满足裁判文书上网的正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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