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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所得税试题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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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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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所得税试题解析(上)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中有道题是这样的: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300万元,营业外收入24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6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4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30万元,财务费用105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82万元,其中来自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1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11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每两年收费一次,2011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入117万元。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100万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3)将10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238.5万元,取得现金对价26.5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180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265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4)撤回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85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50万元,另含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5万元。
  (5)当年发生广告支出4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其中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30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20万元;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为44.7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万元。
  (6)当年自境内关联企业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7%(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支付利息105万元。关联企业在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500万元。该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7)当年转让一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8)该企业是当地污水排放大户,为治理排放,当年购置50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同时为其他排污企业处理污水,当年取得收入3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13万元。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为其他企业处理污水属于公共污水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试题要求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9)计算该公司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试题分析
  这道试题首先给出了企业利润表上的一些指标,接着列出企业当年的八项业务,内容涉及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国债投资,企业重组、清算等资本交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资本弱化,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特别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考核,可以说是既突出了近年来资本交易税收政策的重点,又照顾了收入确认、费用扣除等常规内容。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题干中给出利润表项目的试题一般都会考捐赠的问题,而这道题没有涉及。

  试题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故当年不得确认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每两年收费一次,2011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2011年无论实际收取多少均应确认收入120万元,企业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365)×365×2=10(万元)
  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为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调整。
  (3)企业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此处为干扰项不做处理。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265-180)×(26.5÷265)=8.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5-180)-8.5=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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