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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损失税前扣除应视具体情况

折旧损失税前扣除应视具体情况

2014.5.5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松土

   日前,某公司将一辆未达到折旧年限的小汽车出售,销售价格低于该车辆净值。该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因此造成的部分折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旧车出售折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该业务符合上述条款并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扣除手续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则此损失不可税前扣除,且需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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