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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审批权下放注册会计师法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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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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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刘志耕 中国税网-每日税讯

  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点图片上方“中国税网-每日税讯”蓝字,可直接订阅本微信)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决定的第三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修改。

  注册会计师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将原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原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之所以要修改这两条,是因为原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内容或规定已明显过时或不适用。根据原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尚存此前批准的4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全部转制为与我国本土化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同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这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而且,除此前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目前也已全部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从事相关活动。

  本次修法有缺憾

  在看到本次修订的内容后,业界有不少专家和网友表示,本次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只是小修小补,并没有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关注且一直热议的问题。比如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及合伙人资格、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执业质量监管、法定业务调整及行业管理的体制等问题。这无疑给期望通过本次修法能为全行业带来振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泼了一盆冷水。

  据了解,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公布,1994年开始施行。但几年后,就出现了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199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了部分人员开始酝酿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2001年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次发布了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不但在条款数量上由原来的46条增至76条,而且在内容上也有了很大的变化,更为全面、规范、严格,更能顺应并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多次组织了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并征求意见,直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的形式颁布,整个修法过程超过16年。

  业内人士积聚了16年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热切期望,寄予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美好憧憬,本以为修订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能够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需要,会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起到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但从目前修订稿公布后全行业的反响来看,大家的心理落差很大。

  相对于20年前第一次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我国的经济环境、经济形势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不仅应该顺应目前和未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和衔接,同时更要能满足和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及走向国际的需要。可能是相关部门出于谨慎性考虑,先对原注册会计师法早已过时及不适用的条款作小幅度、小范围的修改,然后再慢慢进行全面和大幅度的修改,从而让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健全规范的法律、法规来保驾护航,以适应和满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和走向国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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